根据香港的税法规定离岸经营的香港公司主要会涉及到两种税:利得税和薪俸税,同于中国大陆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利得税(Gainstax):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託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
征税对象没有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区别,都应纳税。所以,香港居民得自海外的利润可不用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香港居民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简单来说就是:任何成立后有业务发生的香港公司,均需纳税。如果利润并非来源于香港,则无需缴税。(提醒:利润并非来源于香港,需向税务局申请豁免税金,一般称申请海外利得豁免) 利得税税率为:净利润的16.5%。
2、薪俸税(Salariestax):有聘请香港雇员,或者公司董事有领薪,需向税务局申报。(填写薪俸税表、递交给税务局即可)。而利得税申报时间以及申报流程,分两种情况:
新设立的香港公司,在成立后18个月收到封利得税报税表,这封税表的申报期限是:自收到后1个月内,根据公司运作的不同情况进行报税工作。
1.公司成立后没有业务发生,税表按无营业活动申报即可。可以委托现任的秘书公司办理,但是如果往后一直无经营活动也会带来一定风险,可以按实际情况进行酌情调整,出具不活跃审计报告;
2.公司成立后有业务发生,这种情况,需要通过做账审计、将完成的审计报告呈交给税务局完成税务申报。香港公司报税年结日有一定的选择权利,只要是每年1.1~12.31,通常,盛世企业管理会建议定在3月31日和12月31日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