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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证在大陆被承认吗
大陆人士在香港登记离婚,是允许的,在香港登记离婚,是通过法庭裁定的,不能像大陆一样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离婚,离婚双方是协议离婚,也需要通过香港法庭裁判。
香港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提出离婚时,双方应定居在香港;如果由女方提出,需要在香港居住满三年,或被丈夫遗弃,或丈夫被依法递解出境,在此之前其丈夫也在港定居;或
2.在提出离婚申请时,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实际关系;
3.一般提出离婚时,夫妻必须婚姻持续满三年以上,除非当事人境况极端困苦或一方行为极端败坏。对此,另一主须呈交有关情况的宣誓书。
4.单方工双方共同诉请法院判决。向法庭提交婚姻证明书、可能和解的证明书及子女安排声明书。申请人必须具有证实婚姻破裂的充分理由。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婚姻之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请离婚的惟一理由,是婚姻破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
离婚程序方面,香港离婚案件由区域法院受理,两审终审,区域法院为一审,高等法院为二审。香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为复合判决程序,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两次判决:临时判决和Zui终判决。临时判决也称中期判决,法院发生暂准令(decreenisi),该判令对婚姻解除不发生效力。在该令发出三个月内双方不可以另行结婚,但可以充分审视双方婚姻关系,可以悔过并提出不同意判决的理由。Zui终判决是在临时判决三个月后,如果双方对临时判决没有异议,法院作出juedui判讼(decreeabsolute),这时,婚姻关系彻底解除。
在香港合法登记离婚后,由香港法院出具一份离婚判决书,大陆是承认在香港合法登记的离婚关系证明。
已经在香港离婚的人士,在大陆就无需登记离婚了,香港离婚证公证后可在大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