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QDLP资金出境/出海投资,条件详细解析

2025-05-27 09:50 14.154.53.177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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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QDLP资金出境/出海投资,条件详细解析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其所管
理的或者关联方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与其他投资者所持
的同等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私募基金QDLP资金出境/出海投资,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并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出资架构清晰、稳定,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经验;

(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四)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内部治理结构健全、风控合规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完善;

(六)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QDLP资金出境/出海投资,条件详细解析



    第三十八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私募基金QDLP资金出境/出海投资,在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运作,但以现
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等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的除外临时基金管理人自动作为新基金管理人候选人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百一十七条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五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和相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履行相关职责,不得擅自离岗、离职、离境    

    第九十三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私募基金QDLP资金出境/出海投资,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勤勉尽责,依法对基金财产和公司运作的重大事项作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判断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主动投资管理职
责,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中基协发〔2023〕 5 号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修订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以及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研究、投资、运营、销售、合规等岗位职责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

(五)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经国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同一主体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不同主体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私募基金QDLP资金出境/出海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百零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等证监会规定形式的分支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规定从事相关业务  

管理私募基金财产必须设立子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子公司纳入统一合规风控管理,并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和注- 11 -
册地、设立机构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私募基金QDLP资金出境/出海投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隐匿、伪造、篡改、毁损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第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建立覆盖、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募基金管理等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人员、业务、场地等方面的防火墙机制,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经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子公司可以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基金QDLP资金出境/出海投资,
负责合规风控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不得兼任投
资管理等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本办法未予规定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国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三)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协会支持治理结构健全、运营合规稳健、专业能力突出、诚信记录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发展,对其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提供便利私募基金QDLP资金出境/出海投资,
母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份额、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
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以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具体办法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登记豁免
编辑 播报
国外基金的设立监管方式主要有核准制,备案登记制和登记豁免制三种
    第五十九条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对公募基金管理人采取风险监控措施的,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公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检查,对公司的业务、人员、资产、资金、资料、系统等实施监控




三、自2023年5月1日起,《办法》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办理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协会按照《办法》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接受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出具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
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
企业担任,并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经营范围;
(二)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出资应与管理资产
规模相适应,其中初始实缴货币出资不低于 1000 万元;
(三)出资架构简明清晰稳定,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良好,并应当具有从事投
资、资产管理业务等相关工作经验;
(四)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
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合计持
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比例不低于初
始实缴货币出资的 20%;
(五)有符合规定数量、专业任职条件和诚信记录的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5 -
(六)有符合要求的信息技术系统、安全防范设施、与
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和独立的营业场所;
(七)有符合要求的内部治理结构、利益冲突防范问责
机制以及保障合规风控独立、有效履行职责的制度等;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重大事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三)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
(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或
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
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六)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暂行办法对于应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进行了规定,未登记的私募基金在投资者门槛方面不受上述限制





第三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确保独立、规范运作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母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份额、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
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以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具体办法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监管规
定,评估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风险特征,根据自身风险承
担能力投资私募基金,按照私募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
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