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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国际公证
在香港,国际公证服务由经香港高等法院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香港法例第159章)授权和监督的zishen律师提供,即香港国际公证人。香港国际公证人的任务包括证明、确认或验证文件,以及监督宣誓、誓词或声明,这些文件主要用于海外(不包括中国内地)。
国际公证服务涵盖的文件需要在香港高等法院的公证人名单上进行注册。由于香港是《海牙公约》的成员,香港国际公证人处理的文件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认可。
特别是,当文件需要用于海外的专利或商标事务,且目标国家或地区法律要求提供文件签署人签名和盖章过程的公证时,国际公证成为必要步骤。当事人可以亲自或通过授权香港居民代为出现在国际公证人面前,完成签名和盖章过程的公证。
二、中国委托公证
自1981年开始,由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文件的公证不适用国际条约,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CAAO),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中国委托公证人是由中国司法部任命为中国委托公证人的香港律师,负责办理香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公证手续,也可以理解为是内地认可的公证人。
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司发〔1996〕026号),香港回归后,该制度继续有效,确保香港文件在内地法院和机关中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