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与比利时联邦食品链安全局签署的《比利时芽球菊苣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就进口比利时芽球菊苣的植物检疫要求公告如下:
二、进口商品及产地
允许进口新鲜芽球菊苣(学名Cichorium intybus var. foliosum,英文名Witloof chicory)的可食用芽球部分,产自比利时芽球菊苣产区。
三、企业注册
输华芽球菊苣的催花场所(种植基地)和包装厂需经比利时联邦食品链安全局审核备案,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产品和注册号码,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中方关注多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菊迪卡氏菌、尖镰孢菌等。
五、出口前管理
1. 种植基地管理: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保持卫生条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并保留监测及防治记录。
2. 包装厂管理:在监管下进行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确保原料来自注册种植基地,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
3. 包装要求:使用干净卫生的包装材料,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标注相关信息。
4. 出口前检疫:按比例抽样检查,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暂停出口,并采取防控措施。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芽球菊苣需附带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除害处理等信息,并符合议定书要求。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1. 证书和标识核查: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标识。
2. 进境检验检疫:实施严格的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3. 不合格处理:对不合格货物采取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等措施,并视情况暂停相关种植基地、包装厂的进口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