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通关提示1.商品归类
二、呼吸机出口时需具备的资质及材料第一种情况: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根据《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出口呼吸机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第二种情况: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根据《关于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规定,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呼吸机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清单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验放。
第三种情况:产品不属于上述公告范围不属于上述公告范围内的呼吸机配件、制氧机等商品,不用按公告要求提供相关单证。但属于医疗器械的,应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0号)要求,即: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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