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医疗器械备案经营场所条件:
1、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
2、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3、对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注册地址有要求:
(1)办公面积不少于50平方
(2)仓库面积不少于50平方; (含体外诊断试剂的需要冷冻仓库)
(3)含一次性耗材的话要求 办公地址和仓库面积一起不能低于150平方注:经营场所和仓库均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内。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灶空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记录事项包括:
1、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2、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3、生产企业的名称;
4、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5、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隐伍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应资质、能亏岁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