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辖区内已办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现有在委托期限内的备案凭证继续有效,可按照备案内容开展委托生产;如备案凭证中登载内容发生变化或委托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委托生产的,应按照《生产办法》的相关规定,参照本专栏第十条的内容办理。已办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注册人需在委托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原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应与受托生产企业终止原委托生产协议和合同,并将《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原件交北京市药监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处。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将上述变化情况登录“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填报。 医疗器械注册人应保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委托生产的变更不应对产品的安全有效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