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企业、监管部门的现实需求,本公告根据《办法》相关要求,以“备案编号告知书”的方式提供备案编号,不再提供“备案凭证”。备案部门可以向备案人提供纸质的备案编号告知书,也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向备案人推送电子版本的备案编号告知书。对于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备案部门在网站公布变更备案的有关信息,变更备案不改变备案编号,不再重新发放备案编号告知书。
采用信息化手段有利于便捷、高效地完成备案信息公布工作,备案信息表的内容通过网站予以公布,无需由备案部门盖章发给备案人。通过备案编号、备案人名称、产品名称等信息可在备案部门网站及网站查询相应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