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过渡期稳定市场预期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拟将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设置为过渡期,既不采取直接溯及规则,也不采取“新人老人分开规定”,而是在充分尊重市场前期信任的基础上做政策缓冲,具体而言:
1.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律按照zui长出资期限不超过五年的新规定执行登记;
2.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出资期限不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
3.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期限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至迟2027年6月30日)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2032年6月30日前。
4.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至迟于2027年6月30日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上述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为给政策执行兜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于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在过渡期内未主动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90日内调整出资期限。可以预见,征求意见稿该条的施行将一定程度上遏制天价认缴、盲目认缴等现象,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偿债能力与登记信息的关联性。对公司股东而言,此次调整将引导公司股东/投资人审慎斟酌商业风险,一定程度上减少投资人的短期行为,更为关键的是,此次调整将进一步减少注册资本“注水”现象,保护债权人获得偿付的价值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