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包括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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