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条例》( 第 112 章 ) 第 71(1)条,依照税务条例条文而征收的税款,须按评税通知书内所指示的方式在该通知书内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缴付。若非如此缴付税款,须被当作为拖欠税款。
如在评税通知书上订明的日期后纳税人仍未缴交第一期税款,第二期税款将被视为立即到期论。评税通知书内尚未缴付的应缴税总额将全数被视为欠税,税务局得立即予以追讨。
税务局对未按时申报税务的罚则
未有按时提交税表或未有把应课税事项通告税务局的: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并可被加征相等于少征税款3倍的罚款。税务局还可提请法庭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时间内提交报税表。
税务局对未及时缴交税款的追税措施
对逾期未缴交的税款征收附加费(滞纳金)
若第一期税款未如期清缴,税务局会加征全部欠稅(包括第二期税款)的5﹪附加费,第二期税款将视为立即到期论。
缴税日期起计 6 个月后仍未清缴的税(包括 5﹪附加费),税务局将再加征 10 ﹪的附加费。
向第三者包括纳税人的雇主、银行、租客、债务人、顾客等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追收税款
如纳税人仍未全部清缴税款及附加费,税务局通常会向第三者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
任何人接获追收税款通知书,必须于法定时限内,将因该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关拖欠税额的金钱(如有的话)交予税务局。如该人士未能照办,则须负上被规定缴付的全部税款的个人法律责任。
若该第三者属雇主身分的话,雇主在扣除雇员工资时,须遵守《雇佣条例》(第57章)第32(3)条规定,即雇主在该个工资期中总共可扣除的工资总额(包括其他各项扣除),除于某些指定情况外,不得超过雇员在该期间所得工资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