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任期与考核
第十一条高层次专业人才任期为5年,期满可申请认定。
任期内,高层次专业人才达到更别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级别人才的认定。
第十二条高层次专业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方面。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期中、期末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任期已满人员申报参加认定时,以Zui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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