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货物内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故不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而需要将全部或部分保税料件、制成品、半成品等在境内销售,或者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行为。以下是一些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货物内销的规定和优惠政策要点:
一、内销的类型
内销根据货物区分包括料件内销、成品(半成品)内销、边角料内销、残次品内销、副产品内销、受灾保税货物内销、不作价设备内销等。
二、内销的规定
1、进口保税料件、制成品或残次品内销:
· 在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时,按照原进口料件的品名申报,即制成品、残次品都按照单耗折算成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
· 都要计征缓税利息(政策内有暂免征收规定的除外)。
· 内销是否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取决于内销料件金额占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的比例以及总值。
2、边角料、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内销:
· 边角料在内销时需要按照报验状态申报,无须提交许可证件及上缴缓税利息。
· 副产品在内销时需要按照报验状态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许可证件及上缴缓税利息。
· 受灾保税货物在内销时,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按照原进口料件品名申报,无须提交许可证件但须上缴缓税利息。
三、现行优惠政策
1. 取消《内销征税联系单》: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直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业务,无需再向海关申报《内销征税联系单》。
2. 延长内销集中申报时限: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纳税手续,但不得跨年操作。
3. 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在一定时间内,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4. 内销集中征税无需提供担保:除失信企业外,其他加工贸易企业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时不再实行保证金管理。
5. 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该政策试点已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和政策可能会根据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加工贸易企业在内销时,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