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背景
· 发布机构:海关总署。
· 公告编号:2022年第82号。
· 依据:中伊双方关于伊朗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检验检疫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4.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5. 中伊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三、允许进境商品
商品名称:鲜食柑橘,包括橙、桔、甜柠檬。
四、允许的产地
产地:伊朗柑橘产地。
五、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
注册:须经伊朗农业部审核备案,并由中伊双方共同批准。
六、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橙黄粉虱Bemisia giffardi
2.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3. 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4. 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
5. 梨形圆棉蚧Protopulvinaria pyriformis
6. 拟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7. 柑橘绿绵蜡蚧Pulvinaria aurantii
8. 绿绵蜡蚧Pulvinaria floccifera
9. 亚洲柑橘黄龙病菌Candidatus liberobacter asiaticus
10. 柑橘溃疡病菌Xanthomonas citri
七、出口前要求
1. 果园管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施GAP和IPM。
2. 包装厂管理: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检疫监管下进行。
3. 包装要求:使用干净卫生的包装材料,标注信息准确。
4. 检疫处理:所有输华柑橘需采取冷处理除害措施。
5. 出口前检疫:MJA或其授权人员按规定比例抽样检查。
八、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证书:由MJA签发,注明果园和包装厂信息,并附加声明。
九、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1. 证书和标识核查:核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标识。
2. 进境检验检疫:指定口岸进境,合格后准予进境。
3. 不符合要求处理:无有效证书不准入境,发现有害生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十、符合性审查与回顾性审查
审查:GACC将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并每5年进行回顾性审查。
结语
海关总署明确了伊朗鲜食柑橘进口的植物检疫要求,以确保进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进口商需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确保柑橘符合中国的检疫标准。通过严格的检验检疫流程,海关保障了国内消费者的利益和国家的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