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专家为您讲解为什么需要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房屋作为不动产,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由于自然老化,拆改房屋,超重使用,相邻建筑工地施工等因素影响,会出现损坏,严重的可能倒塌.要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尤其在暴风,雷雨季节.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就象人生病后要及时看病,对症下药一样.这样不仅可以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
房屋在正常施工和使用条件下,房屋能够在规定的年限内满足各种预期功能的要求。
当房屋出现以下情况时着需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改建,装修过程中的不合理行为。如:拆改房屋的承重柱,梁及砖墙,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洞口的尺寸,在楼板或承重墙上开设洞口,改变房屋的间隔等。
(二)增加房屋的荷载。如:搭建阁楼,在屋顶加建房屋,长期堆放重物,超重使用等。
(三)周边建房或市政设施施工的影响,由于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而导致塌方或地下水流失,造成邻近房屋地基下陷,开裂或倾斜变形等。
(四)对已出现损坏的房屋采用不当的维修处理方法。房屋出现损坏后,采用不当的维修处理方法或处理程序不当,造成房屋损害加重,危及房屋结构安全。
那么当检查房屋发现问题后该如何处理?
(一)当房屋出现较轻微的损坏,如:墙体或楼地面渗漏,排水管锈蚀漏水,饰面层空鼓剥落等,此时不会影响房屋结构的安全,您只要对房屋进行日常性的修缮即可.但对于房屋外墙饰面层,窗户玻璃,阳台栏河等出现可能跌落伤害行人的损坏,您应当立即维修。
(二)当上述第六、七、八点检查内容有严重的损坏时,您应尽快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处理。
二、房屋鉴定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屋鉴定方面的规范规程,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六种:安全性鉴定、可靠性鉴定、质量鉴定、可使用年限鉴定和损坏纠纷鉴定等。
1.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主要有两类:一个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另一个是在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
(1)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鉴定目的是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鉴定结果主要为房屋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据,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2)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为房屋结构抗震性能的鉴定,主要是评判房屋结构是否满足所在地区抗震构造和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要求,目前我国房屋抗震设防的三个水准为“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2.房屋的可靠性鉴定是指房屋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结构的预定功能包括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房屋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就是根据房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来评定房屋的可靠程度,要求房屋结构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坚固耐久。目前我国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是对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的可靠状态进行评价,不包括地震和其他突发外力作用下房屋的可靠性。适用的鉴定标准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3.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是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完好和损坏程度评定房屋的完损等级,将房屋评定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个等级。适用标准为建设部1985年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4.房屋的质量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来评定房屋的质量,目前,只能依据《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但这些标准主要用于房屋建造的施工阶段,对于不同年代的房屋或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的有些裂缝或损坏有时就不适用了。
5.房屋尚可使用年限的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使用情况和使用环境等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因素,经过调研、分析和计算,评定出房屋还可以使用的年限,目前还没有鉴定标准。
6.房屋损坏纠纷的鉴定是指房屋在使用期间受到人为因素侵害,而确定责任人及其行为是否为房屋损坏的直接原因的鉴定。由于这一类鉴定的情况较复杂,且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和依据,鉴定工作的难度较大,只能根据各个鉴定项目的不同,参考有关的教材、资料和模拟检测的数据,综合分析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