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厂房结构竣工验收安全检测鉴定办事处
厂房竣工验收有关规定:
厂房验收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工程验收项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过程中与质量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签证归档情况。
3检查施工安全管理情况。
4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工作的条件。
5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6对验收 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验收 (工作组)审查通过。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单位工程验收组负责;工程启动验收应由工程启动验收(以下简称“启委会”)负责;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应由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负责。
验收资料收集、整理应由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并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档案资料和需备查的档案资料。
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目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