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关于再投资的回答
一、境内再投资
1.境内再投资定义
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新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下,外商投资企业下属各级“再投资”企业应当纳入《外商投资法》与《实施条例》的外商投资管理范围之内,具体依据: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包括“间接投资”,同时,该条明确了外商投资的情形包括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取得境内企业的权益等。
《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也就此作出了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适用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2.境内再投资如何定性
目前仅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15修订)》(以下称“《暂行规定》”)对“再投资”企业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如果再投资企业的股东都是中国的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或自然人,根据《暂行规定》第七条:“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
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可见,此种情况下的再投资企业属于《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为内资企业。
2.如果再投资企业的股东含有外国投资者(外国的企业或外国人),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可见这种情况下的再投资企业属于《中外合资企业法》或《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调整对象,为外资企业。
3.利润再投资
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可以汇出境外,也可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利润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接收外方股东境内利润再投资要到银行办理FDI变更登记,出资方式登记为利润再投资。
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等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利润再投资。
4.资本金境内再投资需要办理的手续
1.境内机构接收境内主体再投资外汇资金或以外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在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申请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后,再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2.境内机构接收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形式(指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的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或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相关投资款项可直接划入被投资主体或接收股权转让对价的境内主体的人民币基本户或一般户,相关资金使用应遵守330号文“四不得”要求;
3.境内机构接收非投资性公司(经营范围可不含“投资”)的人民币形式(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的再投资资金或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在所在地银行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人民币基本户或一般户,相关资金使用应遵守“四不得”要求(外汇项下要求:若是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成人民币后再投资的,可由被投资企业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主体或接收股权转让对价的境内主体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PS: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境内再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被投资企业凭《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和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无需商务部批准或备案,需提交出资协议,以及证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投资关系的法律文件,同时提供境内投资主体出具的符合现行外资准入管理规定、依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函)在注册地银行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
4.境内个人接收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也无需开立资本金账户或结汇待支付账户,投资主体可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或以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直接支付股权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