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46号公告(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厄自贸协定》)。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2024年5月1日起海关原产地证书申请系统新增中国-厄瓜多尔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申请功能,支持自助打印。
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仅由本条第(一)至(十)项所指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区域价值成分=(离岸价格一非原产材料价格)/离岸价格*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按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境内获得时,按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应当为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Zui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根据本条第一款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非原产材料价格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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