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1. 构成商标侵权应当具备对被控侵权标识进行商标性使用、所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所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该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混淆四个要件。
2.将标识使用在页面或实物上,使相关公众以该标识作为商品的来源区分标记,应当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3.音、形、义高度接近的文字商标标识应认定为商标标识近似。4.判断有无混淆可能性时,应结合在先商标的显著性与知 名度,综合考量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
商标侵权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1.商标侵权纠纷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当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赔偿数额。
2.若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仍难以确定,可以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3.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况,赔偿数额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如果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但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这些资料。
5.如果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来判定赔偿数额。
6.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