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19/2011
2012年7月海关联盟颁布了若干法规,确定了拟在关税同盟内销售的货物的安全要求。其中一个规范性文件是关于个人防护设备(PPE)的TRCU 019/2011。
将这一类货物分到一个单独的技术法规中是可以解释的--这些特殊的手段要满足更高的要求。因为人类的健康或生命可能取决于产品的制造水平。事实上,引入这一条例是必要的,因为空气- 只有经过认证的个人保护手段,或有其他文件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可以在市场上实现。
TR CU019/2011号技术法规包含一个完整的术语和定义清单,用于指定货物。它还定义了个人防护设备实际上是什么,以及它所保护的对象。
正如TR CU019/2011这样的法规所预期的那样,PPE根据其重要性和对人类福利的影响被分成了不同的类别。分为两类:第一类产品和第二类产品。
第一类定义的个人防护设备,如果质量不合格,可能会对健康造成轻微或中度伤害。这些东西一般是建筑面罩、绷带、防护罩和护目镜、手套和工作服。也就是说,不是为在攻击性或高风险环境中工作而设计的物品。第一类物品需要强制EAC符合性声明。
但经常说到的EAC认证的个人防护设备,你可能指的是这类产品的第二类。正是对于这样的货物,必须获得EAC合格证书。这种必要性是由以下事实决定的:第二类个人防护设备是为了保护人们不接触特别危险的环境。很明显,如果它们不符合安全标准,人的健康就会受到重大伤害。
为了获得符合TR CU019/2011要求的EAC证书或EAC声明,个人防护设备必须经过实验室测试和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只有专家才能得出明确的结论--提交的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技术法规中有许多细微的差别,一般人并不完全清楚,我们建议你在起草证明文件时向认证中心的专家咨询。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的协助可以为你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