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而解散的公司(dissolved company),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administrativerestoration)申请恢复注册。
符合资格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 公司的名称必须已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及
• 公司必须已告解散。
• 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新情况。
• 公司注册处处长亦可附加处长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条件。
相关的程序是:
1、补交欠缺的以往年份的年审文件+年审费用+罚款
2、填写一份"本地公司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申请表。
3、以上档一起递交注册处后,注册处查看没有问题后递交律师批准,整个流程大概需要2个月左右。
税务局操作
注册处批文副本+董事信件+关于公司地址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