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直播和短视频行业发展迅猛、形式多样。在人人都是创作者的时代,原创歌曲和音乐却不能“想唱就唱”。著作权保护的“警戒线”在哪里?哪些行为容易侵犯音乐版权?一旦侵犯,谁该为此买单?
直播间内演唱或播放未经版权人同意的音乐作品,侵犯的是权利人的广播权。
如果短视频中涉及专辑歌曲或MV内容等,还可能会损害唱片公司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直播或发布短视频是一种形式而非目的,开放打赏功能与否、能否直接从直播行为中获利,都不是判断其是否属于商业行为和是否侵权的根本标准。
在直播间或短视频中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构成商业性使用的可能性较大,在未获得有关许可的情形下很容易侵权。
直播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主要看其对平台主播的侵权行为是否明知或应知。
直播平台上,主播在直播间里一展歌喉、演唱热门歌曲,或者在背景音乐里与粉丝互动“带货”;视频平台上,“草根艺术家”演绎自己改编的音乐作品并拍成短视频,还有制作者混剪音乐,将多个MV片段凑成了“踩点视频”……
除了直播,短视频作品同样涉及音乐版权。那么,如果在短视频作品中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音乐作品,也会侵犯其广播权吗?
“短视频与直播不同,其使用未经许可的音乐作品,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短视频中涉及专辑歌曲或MV内容等,还可能会损害唱片公司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网络直播、短视频从诞生之初就与音乐密不可分。不少主播及制作者认为,在直播和短视频制作中演唱或播放音乐属于“自娱自乐”“记录生活”“展示才艺”,本身没有侵权故意,而且有的主播并未开启打赏功能,不存在牟利行为。那么,这样的行为也会侵权吗?
“网友热衷于使用热门歌曲制作短视频等展示自我、记录生活,对于文化传承与传播、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是好事,但好事不等于合法合规。
网络主播在直播间唱歌,会收到各种名义的打赏,所以属于收费表演,不能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如果未经词曲著作权权利人许可进行表演的,理论上主播有侵权之嫌,直播平台也有构成共同侵权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