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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创投企业的法律形式和经营范围
根据《工作指引》,创投企业分为创业投资企业(法律形式为公司制)和创业投资基金(法律形式为合伙制)两种形式,《工作指引》规定了两种创投企业的具体设立、备案要求和流程。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的经营范围限于以下: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完成登记备案);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创投企业不得从事的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股票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杠杆融资、对外担保、借贷活动,不得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衍生品资产等业务,不得收购与投资资金来源方具有直接关系者持有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20%。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限不得短于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