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生产车间质量安全定期检测的重要性
厂房质量安全检测的适用情况及主要内容:
一、厂房竣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随着的发展强大,目前国内很多工厂都在为国外公司代工生产,而国外很多企业要求国内代工工厂保证员工的生产及作业安全,其中就有要求保证生产厂房及车间的安全性。我公司凭着自身的技术实力,承接过许多此类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并成功通过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及香港、台湾地区公司的审核,为厂房的安全使用提供保障。
二、厂房竣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根据国内行情,有部分房屋未合法报建或者报建手续不全,我公司可为此类房屋提供结构安全鉴定服务,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提供依据。目前我公司在深圳、惠州、贵州、湖南、海南、广西、辽宁、陕西,河南、山西等各个省市均有成功案例
1、收集调查:收集相关设计文件、施工资料,调查物的使用历史。
2.结构基本情况勘查: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层数、梁柱截面尺寸等;
3.结构使用条件勘查:楼面荷载、分隔墙布置、使用环境等;
4.地基基础勘查:地基变形、上部结构反应(有否倾斜、有否外墙开裂等);
5.上部结构表面现状勘查:结构构件有否破损、有否明显的挠度变形,梁柱板及填充墙有否可见裂缝,裂缝的分布、形状、大小等。
6.材料性能检测:对结构混凝土的抗压强度采取回弹法结合钻芯取样检测,对结构构件的配筋进行开凿检查以及采用扫描型钢筋位置测定仪进行扫描检查。
7.构复核计算:复核计算房屋的原设计文件及现状结构,确定结构安全等级,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根据产品生产特点,工业厂房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一般性生产厂房:正常环境下生产的厂房。
(2)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生产厂房:正常生产或储存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物的厂房。
(3)处在恶劣环境下的生产厂房:多尘、潮湿、高温或有蒸汽、振动、烟雾、酸碱腐蚀性气体或物质、有辐射性物质的生产厂房。
高层厂房-高层厂房以高度24m为起算高度,是根据下列情况提出的:
(一)登高消防器材
我国不少城市尚元登高消防车,只有少数城市(如北京、上海等)配备了为数不多的登高消防车,其中引进的曲臂登高消防车,工作高度为24m左右,我国定型生产的CQ28型曲臂登高消防车,其高度为23m,24m以下的厂房尚能利用此种登高消防车进行扑救,再高一些的厂房就不能满足需要了。
(二)消防供水能力
目前我国城市消防队大多是配备解放牌消防车,这种消防车在*不利情况下直接吸水扑救火灾的高度约为24m左右。
(三)消防队员的登高能力
根据1980年6月在高层住宅楼进行一次消防队员登高能力测试表明,登高层之后要能够进行扑救战斗,其能力是有限的。登高八层、九层对多数队员来说还是可以的,其登高高度约为23m。
(四)与《高层民用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起始高度一致起来,该规范规定以高度大于24m为高层,故本规范也以24m为划分高层与多层的界限。
至于单层厂房有的高度虽然超过24m(如机械工厂的装配厂房、钢铁厂的炼钢厂房等),因厂房空间大,耐火等级又多为一、二级,产生火灾危险性较小,故仍按单层厂房对待。高度超过24m的。
地基基础检测要点:
第4.2.1条地基基础的鉴定评级应包括地基、基础、桩和桩基、斜坡四个项目。
第4.2.2条地基项目宜根据地基变形观测资料,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
A级厂房结构无沉降裂缝或裂缝已终止发展,不均匀沉降小于现行《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容许沉降差,吊车运行正常;
B级厂房结构沉降裂缝在短期内有终止发展趋向,连续2个月地基沉降速度小于2mm/月,不均匀沉降小于现行《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容许沉降差,吊车运行基本正常;
C级厂房结构沉降裂缝继续发展,短期内无终止趋向,连续2个月地基沉降速度大于2mm/月,不均匀沉降大于现行《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容许沉降差,吊车运行不正常,但轨顶标高或轨距尚有调整余地;
D级厂房结构沉降裂缝发展显着,连续2个月地基沉降速度大于2mm/月,不均匀沉降大于现行《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容许沉降差,吊车运行不正常,轨顶标高或轨距没有调整余地。
注:生产对地基沉降速度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生产要求规定地基沉降速度的评级标准。
第4.2.3条基础项目应根据基础结构的类别按本章相应结构的规定评定等级。
第4.2.4条桩和桩基项目应包括桩、桩基两个子项,分别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
一、桩基应按本节第4.2.2条评定等级;
二、单桩宜按下列标准评定等级:
a级木桩没有或有轻微表层腐烂,钢桩没有或有轻微表面腐蚀;
b级木桩腐烂的横截面积小于原有横截面积10%,钢桩腐蚀厚度小于原有壁厚10%;
c级木桩腐烂的横截面积为原有横截面积10%~20%,钢桩腐蚀厚度为原有壁厚10%~20%;
d级木桩腐烂的横截面积大于原有横截面积20%,钢桩腐蚀厚度大于原有壁厚20%。
三、当基础下为群桩时,其子项等级应根据单桩各个等级的百分比按下列规定确定:
a级含b级不大于30%,且不含c级、d级;
b级含c级不大于30%,且不含d级;
c级含d级小于10%;
d级含d级大于或等于10%。
桩和桩基项目的评定等级,应按桩、桩基子项的较低等级确定。
第4.2.5条斜坡项目应根据其稳定性按下列规定评定等级:
A级没有发生过滑动,将来也不会再滑动;
B级以前发生过滑动,停止滑动后将来不会再滑动;
C级发生过滑动,停止滑动后将来可能再滑动;
D级发生过滑动,停止滑动后目前又滑动或有滑动迹象。
第4.2.6条地基基础组合项目的评定等级,应按地基、基础、桩和桩基、斜坡项目中的低等级确定。
第4.2.7条当地下水水位和水质有较大变化,或因土压和水压显着增大对地下墙有不利影响时,可在鉴定报告书中用文字说明。
结构系统安全评级
1)上部承重结构系统
上部承重结构系统评级,应按结构承载功能和整体性两个项目评定。承载功能可根据前述构件各个安全性等级所占百分比确定
结构和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和变形、缺陷和损伤等检测,可按下列原则进行:
1结构材料性能的检测,当图纸资料有明确说明且无怀疑时,可进行现场抽检验证;当无图纸资料或存在问题有怀疑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标准的规定,通过现场取样或现场测试进行检测。
2结构或构件几何尺寸的检测,当图纸资料齐全完整时,可进行现场抽检复核;当图纸资料残缺不全或无图纸资料时,应通过对结构布置和结构体系的分析,对重要的有代表性的结构或构件进行现场详细测量。
3结构顶点和层间位移、柱倾斜、受弯构件的挠度和侧弯的观测,应在结构或构件变形状况普遍观察的基础上,对其中有明显变形的结构或构件,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4制作和安装偏差,材料和施工缺陷,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建筑材料、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构件及其节点的损伤,应在其外观全数检查的基础上,对其中损伤相对严重的构件和节点进行详细检测。
5当需要进行构件结构性能、结构动力特性和动力反应的测试时,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结构性能检验或检测技术标准,通过现场试验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