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管理人及基金产品的审计,现行法规中新的要求来源于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具体有以下几点要求:
1、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财务、经营信息以及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管理规模超过一定金额以及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财务信息以及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基金规模超过一定金额、投资者超过一定人数的私募基金等,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结合近期大家咨询的一些问题,我们简单来看一下新的审计要求。
哪些主体必须做审计?
1、私募基金管理人,无论是公司型、合伙型,还是证券类、股权类,都需要进行审计,向中基协报送审计报告。
2、私募基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正在运作的自主发行类私募股权基金(含FOF)、创业投资基金(含FOF)、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包括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等各类组织形式,需提交审计报告并填报基金财务监测信息。其他类私募基金,如在AMBERS系统有待办任务,也需按照提示要求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