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解读,委托生产不再需要向药监部门进行备案。但在《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38号)》中(十三)明确指出,
涉及境内委托生产的注册申请或者延续注册申请,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地址栏中登载受托生产地址并注明“(委托生产)”,在备注栏备注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形式为“受托生产企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注册涉及注册人委托生产的,也应当在变更注册文件中按照上述方式注明委托生产相关信息,并将变更信息在注册证书生产地址和备注相应字段中更新,按照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数据采集要求报送。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委托生产相关信息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