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可以补登记吗?
可以
在37号文登记办理完成前,仅能够支付(包括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如境内居民向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出资(包括境外出资)的话,则需要进行补登记,
如需进行补登记,应当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详细说明理由,由外汇局按照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审核办理补登记。
37号文登记适用范围
境内居民在境外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及进行返程投资的,需要进行37号文登记。
1境内居民的范围
境内居民包括两类: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
1.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办理ODI来解决外汇合规问题。
2.境内居民个人,具体再分为两类:
1)有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如: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2)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根据37号文附件1,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具体为: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具体包括:(1)在境内拥有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暂时离开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Zui终持有的自然人。
2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以投融资为目的,通过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的行为。
依照于出资方式的不同,登记地点有所区别:
1.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申请办理登记;
2.如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所在地不一致时,境内居民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集中办理登记。
3.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登记。
对于审核登记的主体,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出台后,37号文登记的核准权限由外汇局下放至银行,外汇局作为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及事后监管,除37号文的补登记仍然需要到外汇监管部门办理外,37号文的登记、变更及注销都由银行审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