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适用于建筑设计、鉴定类专业技术机构或建筑结构设计类、房屋安全鉴定类专家,开展城镇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自建房的隐患排查应执行《重庆市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初步判定结论分为四个安全等级:存在倒塌风险安全隐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针对不同安全等级的城镇房屋采取分类处置。
●存在倒塌风险安全隐患:房屋场地环境随时可能丧失稳定严重威胁房屋使用安全;或房屋结构已损坏,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存在倒塌风险。
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如需继续使用,应委托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场地环境严重威胁房屋使用安全;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严重不均匀沉降;承重构件存在严重损伤、开裂或变形,承重结构显著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应根据排查结论中的处置建议,立即采取限制使用、减少荷载、临时支顶、安全监测等临时管理措施,并立即委托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房屋场地环境影响房屋使用安全;地基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现象;个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开裂或变形;或房屋结构存在擅自被改动、增加使用荷载等现象,承重结构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应根据排查结论中的处置建议,采取限制使用、安全监测等管理措施。对存在简单易处理的安全性或耐久性等隐患问题,可依据排查报告处理措施建议,按照原设计要求或相关技术标准恢复或修缮处理,无法明确处理措施并有效处理的,应委托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场地环境安全稳定,地基基础稳定,无不均匀沉降,承重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可继续正常使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内容包括场地环境安全、使用安全、地基基础安全和上部结构安全。房屋场地环境安全重点排查建筑边坡、人类工程活动等威胁房屋使用安全的情况;使用安全重点排查是否拆改结构、改变使用功能等情况;地基基础安全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不稳定等情况;上部结构安全重点排查承重构件及其连接是否可靠、结构构件与房屋整体是否存在“歪、裂、扭、斜”等现象。
重庆市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我市城镇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工作,遏制房屋使用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284号)有关规定和现行有关鉴定标准,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本要点适用于建筑设计、鉴定类专业技术机构或建筑结构设计类、房屋安全鉴定类专家,开展城镇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自建房的隐患排查应执行《重庆市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
第三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房屋管理单位安全检查、乡镇(街道)网格化日常巡查发现房屋使用中存在不安全行为隐患和不安全迹象等,可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依据本要点快速确定房屋结构安全性状及其程度,为隐患处置或安全鉴定工作提供专业依据,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初步判定结论应根据本要点作出。
第四条 初步判定结论不能替代房屋安全鉴定结论。
第五条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初步判定结论分为四个安全等级级:存在倒塌风险安全隐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
(一)存在倒塌风险安全隐患:房屋场地环境随时可能丧失稳定严重威胁房屋使用安全;或房屋结构已损坏,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存在倒塌风险。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场地环境严重威胁房屋使用安全;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严重不均匀沉降;承重构件存在严重损伤、开裂或变形,承重结构显著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三)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房屋场地环境影响房屋使用安全;地基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现象;个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开裂或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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