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建筑结构检测分类
3.1.1 建筑结构的检测应分为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和既有结构 性能的检测。
3.1.2 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工程 质量的检测:
1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测;
2 结构工程送样检验的数量不足或有关检验资料缺失;
3 施工质量送样检验或有关方自检的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
4 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5 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
6 工程质量保险要求实施的检测;
7 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工程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8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的结构。
3.1.3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应进行检测结论的符合性判定。
3.1.4 既有建筑需要进行下列评定或鉴定时,应进行既有结构 性能的检测:
1 建筑结构可靠性评定;
2 建筑的安全性和抗震鉴定;
3 建筑大修前的评定;
4 建筑改变用途、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评定;
5 建筑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要继续使用的评定;
6 受到自然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建筑的评定;
7 发现紧急情况或有特殊问题的评定。
3.1.5 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应为结构的评定提供真实、可靠、 有效的数据和检测结论。
3.1.6 受到外部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可采取结构工程质量检 测和既有结构性能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3.2 检测工作基本要求
3.2.1 建筑结构检测前应进行现场调查和资料调查。
3.2.2 现场调查和资料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收集被检测结构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竣工图或设计施 工图、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等资料;
2 收集建筑结构使用期间的维修、检测、评定、加固和改 造等资料;
3 调查被检测建筑结构缺陷、损伤、维修和加固等实际 状况;
4 调查被检测建筑结构环境、用途或荷载等的实际状况;
5 向有关人员调查委托检测的原因以及资料调查和现场调 查未能显现的问题。
3.2.3 应在现场调查和资料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建筑结构检测方 案,建筑结构检测方案应征求委托方的意见。
3.2.4 建筑结构的检测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技术内容:
1 工程概况或结构概况;
2 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3 检测依据;
4 检测项目、选用的检测方法和检测的数量;
5 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6 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7 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 检测中的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
3.2.5 建筑结构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2 检测时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应处于正常 状态。
3.2.6 建筑结构检测的原始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始记录应记录在专用记录纸上,并应信息完整、字迹 清晰;
2 原始记录的笔误应进行杠改;
3 当采用热敏输出记录时,宜附有原件的复印件;
4 原始记录应由检测和记录等人员签字。
3.2.7 建筑结构检测现场取样的试件或试样应予以标识并妥善
保存。
3.2.8 当发现检测数据数量不足或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应补 充检测或重新检测。
3.2.9 局部破损检测方法宜选择结构构件受力较小的部位;建 筑结构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修补因检测造成的结构或构 件的局部损伤。
3.2.10 对文物建筑和受到保护的建筑进行检测时,应避免对结 构造成损伤。
3.2.11 建筑结构检测数据计算分析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提出检测 报告。
3.2.12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报告应做出所检测项目与设计文件 要求的符合性判定。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报告应给出所检测项目 的检测结论。
3.2.13 建筑结构检测报告应结论准确、用词规范、文字简练, 对于当事方容易混淆的术语和概念可书面进行解释。
结构和构件的检测
3.4.1 建筑结构的检测可分为结构检测和构件检测。
3.4.2 结构层面的检测可分为结构体系和构造的核查、结构的 监测、结构动力性能测试、结构振动测试,以及结构沉降、倾 斜、位移和变形的观测等。
3.4.3 结构体系的构件布置和构造的核查应采取依据设计要求 或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实际情况进行核对的方式。
3.4.4 建筑结构动力性能的测试宜按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
执行。
3.4.5 当需要确定建筑结构振动的原因和影响程度时,宜按本 标准附录C的规定进行振源的振动特征和既有建筑振动的测试 或监测。
3.4.6 在分析确定振动源对建筑装修或建筑结构的影响时,应 区分建筑原有的损伤与结构振动造成的损伤;当不具备区分的条 件时,应在报告中予以明确说明。
3.4.7 当需要确定建筑的沉降、主体倾斜、水平位移和日照变 形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 规定的适 用方法进行检测。主体倾斜宜按本标准附录D 的免棱镜全站仪 方法进行检测。
3.4.8 在分析不均匀沉降与建筑位移或变形关系时,应区分施 工偏差和建筑的位移或变形。
3.4.9 当分析确定不均匀沉降造成的损伤时,应区分建筑物原 有的损伤和由不均匀沉降造成的损伤。不均匀沉降造成损伤的判 定宜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JGJ/T317
的有关规定执行。
3.4.10 当需要获取实时、多次或连续的数据时,可采取观测或 监测的技术,也可采取观测与监测并用的方式。建筑结构的监测 宜选择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50982规定的适用方法。
3.4.11 结构构件的检测技术应包括构件的截面尺寸与偏差、构 件的轴线位置、构件位移与变形、构件的动力特性和构件的静力 荷载检验等。
3.4.12 构件截面尺寸的检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相应条件的构件截面尺寸应采取直接量测的方法;
2 不具备直接量测的构件可采用局部打孔量测、超声测厚 仪测试或其他方法以及多种方法综合的检测方法;
3 截面形式复杂的构件宜按本标准附录D 规定的方法进行 检测;
4 构件截面尺寸的偏差应为设计施工图标注的尺寸与实测 尺寸的差值。
3.4.13 构件轴线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轴线位置测定可采用直接量测的方法,也可采用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适用方法进行测定;
2 构件轴线的偏差应为设计施工图标注的基准轴线的距离 与实测距离之间的差值。
3.4.14 建筑结构水平构件跨中点的挠度可按本标准附录D 规 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在检测时,应考虑施工偏差和施工起拱等的 影响。
3.4.15 当需要确定水平构件适用性极限状态的挠度时,宜采用 静力荷载检验的方法。结构构件静力荷载的检验应按本标准附录 F的规定执行。
3.4.16 结构垂直构件的倾斜宜按本标准附录 D规定的方法进 行检测。在检测中应区分尺寸偏差与构件倾斜之间的差别。
3.4.17 在结构的评定中不得将垂直构件的倾斜作为层间位移 使用。
3.4.18 构件的层间位移应通过计算分析确定。
3.4.19 构件的动力特性可结合结构动力特性的测试方法、构件 荷载的检验方法和构件应力的测试方法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