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与收购,要满足什么条件

2024-12-27 09:50 14.154.5.127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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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与收购,要满足什么条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依法依规履
行职责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与收购,

三、自2023年5月1日起,《办法》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办理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协会按照《办法》办理
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与收购,要满足什么条件



第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 3 -
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财产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与收购,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全
面、充分解释基金合同有关条款,不得在基金合同签订前收
取投资者投资款项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应当严格划分业务边界,建立有效的隔离制度,不得存在利益输送、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责令公募基金管理人停业整顿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责令停业整顿决定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整顿计划,并取得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可    

    百零八条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与收购,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资金或者资产必须列入符合规定的本单位会计账簿



    百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他法律行为;
(九)按照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及时、完
整、真实、准确报送相关材料,配合监督检查;
(十)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职责 

特此公告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规模达到规定标
准的,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运营资金、从业人员、合
规风控、风险计提、信息报送等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与收购,
    百四十三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或者提供的信息技术系统资料、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第二十八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
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项目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合伙企业份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份额以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以及股东、
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以
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具
有简明清晰的股权架构,、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
管理人业务分工,做好业务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并应当
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加强对各私募基金
管理人的审查、监督、检查,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与收购,
    百五十四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股权相关方应当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百零九条 基金行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十一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扩募:
(一)运作规范,处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期;
(二)对象限于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或
者单笔投资金额 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本条规定事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部门设置重大变更等可能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与收购,
    本条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接受单一投资者委托设
立私募基金的,双方可在基金合同中就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机
制、托管、信息披露、审计进行特别约定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与收购,
母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份额、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
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以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具体办法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百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母基金是指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份额、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
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以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具体办法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

(一)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

(二)被协会采取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措施,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四)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五)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六)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投资者短期赎回私募基金份- 18 -
额等方式,规避私募基金实缴规模要求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八十四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加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履职等的监督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基金管理公司与其或者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不当业务竞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擅自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活动;

(三)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为其他机构、个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个人代持股权;占有或者转移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三条采取措施,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百二十四条进行:

(一)以非自有资金或者非法取得的资金向公募基金管理人出资或者增资;抽逃资本;违规持有或者实际控制公募基金管理人股权;违规处分股权,变相规避行政许可;

(二)未依法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任免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擅自干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或者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等活动;

(三)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占有或者转移公募基金管理人资产;违规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为其或者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四)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3月24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

第三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规范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五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提交办理实际控制权变更的,变更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办法》的登记要求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实施接管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行使被接管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部门的经营管理权
证监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
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对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并对创业投资基金及
不动产私募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等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
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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