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与收购,相关问题解答

更新:2024-07-03 08:00 发布者IP:14.154.5.127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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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与收购,相关问题解答



管理私募基金财产必须设立子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子公司纳入统一合规风控管理,并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和注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与收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一)Zui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二)不符合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

(三)没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与收购,相关问题解答



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本办法和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实施监督管理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与收购,




第六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

(一)变更名称、住所;

(二)变更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连续3年亏损或者出现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所持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成为、仲裁的标的,或者被机关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

(五)决定处分其股权,或者质押、解押其股权;

(六)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七)被监管机构或者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九)出现无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形;

(十)股东为员工持股平台的,员工持股平台成员或者其出资额发生变化;

(十一)可能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其他机构托管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托管组,保障被托管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等业务正常运营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书面承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三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
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 申请机构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子公司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各相关方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妥善处理子公司退出事宜,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与收购,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财产不托
管的,应当约定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解
决机制,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资
产采取隔离措施



    百三十九条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未按照规定划付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 

第七条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一)主要股东,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如任一股东持股均未达25%的,则主要股东为持有5%以上股权的大股东,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三)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第四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与收购,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
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
企业担任,并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经营范围;
(二)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出资应与管理资产
规模相适应,其中初始实缴货币出资不低于 1000 万元;
(三)出资架构简明清晰稳定,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良好,并应当具有从事投
资、资产管理业务等相关工作经验;
(四)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
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合计持
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比例不低于初
始实缴货币出资的 20%;
(五)有符合规定数量、专业任职条件和诚信记录的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5 -
(六)有符合要求的信息技术系统、安全防范设施、与
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和独立的营业场所;
(七)有符合要求的内部治理结构、利益冲突防范问责
机制以及保障合规风控独立、有效履行职责的制度等;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十四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需批准的重大变更事项,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修改公司章程条款;

(三)关闭子公司或者子公司变更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同一主体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不同主体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与收购,
    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使用风险准备金,并按照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特别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登记和私募基
金备案;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独立性,并与所投资产对应关系清晰、
准确、完整;
(三)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
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四)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办理与私募基金管理
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计算并向投资者提供私募基
金份额、净值及投资者权益等情况;
(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并确保资金及收益返回投资者的账
户或者其账户;
(六)对私募基金进行独立核算并编制私募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编制私募基金年度报告,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七)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八)以契约形式设立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
当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权利或者实施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和相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履行相关职责,不得擅自离岗、离职、离境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与收购,
    第五十五条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三条 基金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证监会的其他规定,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对基金服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基金服务业务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证券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管理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同一资产进行拆分,以
规避单一标的的认定私募基金公司转让与收购,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
依法从事以下业务:
(一)非公开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
(二)为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资产管理
产品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章 附 则
    百五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院批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指标和相关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接受单一投资者委托设
立私募基金的,双方可在基金合同中就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机
制、托管、信息披露、审计进行特别约定
    百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条款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的设置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满足公司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是指投资者已签署基金合同并认缴
完毕,且均已完成首期实缴出资,单个投资者首期实缴金额
和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本办法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
除外
    百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非主要股东,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Zui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重大不良诚信记录;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

(二)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形;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三)股权结构不清晰,不能逐层穿透至Zui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中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四)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3年;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第五十二条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公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可以同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款规定的措施;

(二)责令特定基金产品按照方式运作;

(三)责令将公募基金管理等业务转由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临时基金管理人代为履行管理职责;

(四)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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