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变更,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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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变更,成功案例



第二十九条 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等;
(二)投向保理、融资租赁、典当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
业务的资产、资产收(受)益权,以及从事上述业务公司的
股权性与必要性,具
有简明清晰的股权架构,、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
管理人业务分工,做好业务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并应当
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加强对各私募基金
管理人的审查、监督、检查,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变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一)Zui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二)不符合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

(三)没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变更,成功案例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三条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变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三)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
(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或
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证
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六)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相关情形包括:

(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合规内控、风险管理不符合规定,或者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可能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等影响公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持续正常经营的情形;

(三)本办法第七十一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情形,且情节特别严重;

(四)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百一十七条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私募基金应当坚持专业化运作原则,具有明确、合法的
投资方向    

    第八十九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变更,董事长是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事务管理的责任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备从事基金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和与其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2/3


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和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的其他业务的营利法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变更,
    百四十五条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
公司、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区的
市级以上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
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百一十四条 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二)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等的业务活动、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财务管理、人员考核等纳入统一管理体系,相关分工或者授权应当明确、合理,不得以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经营,不得让渡职责,保障母子公司稳健运营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实施专业人士持股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变更,
    百二十五条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或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股权,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股权时所做的承诺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等的业务活动、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财务管理、人员考核等纳入统一管理体系,相关分工或者授权应当明确、合理,不得以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经营,不得让渡职责,保障母子公司稳健运营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变更,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是指投资者已签署基金合同并认缴
完毕,且均已完成首期实缴出资,单个投资者首期实缴金额
和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本办法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四十四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报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变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3月24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

第三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规范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五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第五十三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经风险监控、责令停业整顿、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经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验收,可以恢复正常经营;未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撤销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取消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股权事务管理,及时核查股东,履行向股东、拟入股股东等相关主体的合规告知义务



    第六十三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约定当公募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等情形时,由基金托管人为其托管的公募基金提供短期融资支持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是指投资者已签署基金合同并认缴
完毕,且均已完成首期实缴出资,单个投资者首期实缴金额
和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本办法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
除外之采取这样法律规制模式,笔者认为原因恐怕有二:,私募发行是私募基金的私募性质的集中体现,是一般基金向私募基金转化的关键环节,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第十五条 同一主体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不同主体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 19 -
式、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扩募:
(一)运作规范,处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期;
(二)对象限于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或
者单笔投资金额 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本条规定事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部门设置重大变更等可能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应当包含“私募基金管理”“创业
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