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注册分为申请注册和转让注册两种。在欧盟成员国间转移的,则称为申请注册;在成员国间未转移的,则称为转让注册。欧盟商标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获得一份国际注册商标证明书。该证明书由欧盟知识产权局签发,与《马德里议定书》所规定的国际注册同等效力。该证明在所有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可。该证明将用于保护申请人的商标权利,以防止第三人利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本文将为您介绍欧盟商标转让的流程与资料。
一、 申请流程
1.双方签署转让协议。
2.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商标局网站上进行在线提交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
3.商标局在2-3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会下发一个核准转让证明。
4.商标局在收到核准转让证明后会向原注册人发出转让公告,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商标转让信息。
5.公告期为3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可以成功转让给受让人。
6.转让成功后,商标将会被转让给受让人。
二、 审查程序
欧盟商标转让注册审查程序分三个阶段,第 一阶段是提交申请,第二阶段是形式审查,第三阶段是实质审查。
欧盟商标转让注册申请由欧盟知识产权局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或不予受理。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申请人未提出复审请求,则申请视为撤回。
三、 异议程序
对于已经提交的商标申请,若商标注册人认为该商标注册违反了欧盟相关法律的,可以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异议申请提交后,该申请将进入异议审理程序。如果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欧盟相关法律,将不会影响该商标的注册。如果被异议商标已被注册,则可以通过被异议商标是否已经续展来判断。
四、 核准与注册
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注册需要经过三个月左右的公示期,即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该商标是否已经被核准注册。如果该商标已被核准注册,那么该商标就可以使用;如果该商标尚未被核准注册,则该商标可以被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将签订转让协议并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转让手续。
如果在公示期内未有其他人提出异议,那么欧盟商标的转让就会核准,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颁发《欧盟商标注册证》。但在此之后,该商标并不能进行转让,如果有人提出异议,那么提出异议的一方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则申请将被驳回。
五、 撤销程序
如果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但没有注册为商标,或者使用已过期的商标,或者超过三年未使用,或商标不合法而被撤销,该商标持有人可以提出撤销申请。
1、向欧盟商标局提交撤销申请的应附上一份由申请人签署的声明,声明该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如果声明是由代理人作出的,应附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果是由申请人作出的,应附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撤销申请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
3、如果申请人在5年内没有提出申请,该商标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如果该商标仍在使用,则必须每年向欧盟商标局提交一份使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