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定义。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主要有三类:一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二是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三是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作为国科控股旗下独立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中科检测具有知识产权鉴定资质,可开展植物新品种侵权鉴定服务。
植物新品种侵权鉴定认定条件
在植物新品种侵权鉴定中,应遵循严格的侵权认定条件,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具体的侵权认定条件如下:
1.权利人存在真实有效的品种权:一个植物新品种只在其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如果品种权未被授予、已过保护期限或者被宣告无效,则他人利用该品种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2.行为人行使了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利用品种权的行为:此处的许可形式既包括书面许可、口头许可等明示许可,也包括默示许可。任何未经许可的利用品种权的行为,如生产、繁殖、销售或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都可能构成侵权。
3.行为人具有过错:过错可以是故意或过失。故意侵权是指明知故犯,而过失侵权则是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但由于疏忽或无知而实施。
还需注意,某些特定行为,如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某个受权品种、农民自繁自用受权品种等,给品种权人造成了损失,但依法不属于侵权行为。
植物新品种侵权鉴定报告用途
植物新品种侵权鉴定服务广泛应用于农业、园艺、林业等领域。当植物新品种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侵权鉴定进行维权。
1、植物新品种侵权鉴定报告可作为法律诉讼的重要依据,为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2、植物新品种侵权鉴定报告还可用于企业内部的侵权风险评估和决策支持,帮助企业制定针对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3、植物新品种侵权鉴定报告还可用于行业监管和公共政策的制定,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植物新品种侵权鉴定案例
在Zui高法发布的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植物新品种侵权鉴定对于植物品种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基本案情】
金苑种业公司是“伟科609”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山东省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检查发现鑫丰种业公司销售的玉米种子并非标注的“豫禾868”,属于假种子,遂对鑫丰公司作出chu罚。
嗣后,金苑种业公司起诉,主张鑫丰种业公司销售的“豫禾868”实际是“伟科609”,德发种业公司是“豫禾868”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单位,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山东省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扣鑫丰种业公司销售的“豫禾868”玉米繁殖材料经鉴定与“伟科609”构成近似品种,德发种业公司和鑫丰种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涉案品种权。
德发种业公司拒绝提供其生产、销售侵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数量,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销售范围等因素,判决德发种业公司、鑫丰种业公司停止侵害,德发种业公司赔偿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40万元。金苑种业公司、德发种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植物新品种侵权鉴定服务优势
中科检测具有知识产权鉴定资质,是专业的植物新品种侵权鉴定机构,依托强大的技术团队和先进的鉴定设备,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准确、高效的植物新品种侵权鉴定服务。
我司可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事项,组织鉴定人员对涉案侵权的植物新品种是否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进行调查、分析并出具知识产权鉴定报告。
我们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能够准确判断植物新品种的侵权行为,为客户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