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注销税务异常需要先处理异常再注销。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管理规定得出的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在注销前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
补偿金、应缴纳税款等。如果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则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
销税务登记。
处理流程
1.填写申请表:企业办税人员应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携带该表单前往相应的主管国税局对应服务
窗口申请办理税务注销。
2.提交材料:将填好的注销申请表、财务结算清单、税务登记证等材料,一并提交到当地税务局。还需
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3.税务稽查与核准:主管税务机关对注销申请进行相应的稽查,核准后,将核准意见盖上税务公章后交给办税
人员。
4.办理注销手续:办税人员凭盖上公章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加上其他的相关材料到对应窗口办理注销
核准的手续。
5.收回证件与通知:核准注销经税务局批准后,税务机关收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为纳税人
提供《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