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资金入境的QFLP方式,必须要做的三件事

2025-05-29 10:10 14.154.34.80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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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要做的三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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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资金入境的QFLP方式,必须要做的三件事

非因私募基金本身的债务
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
执行私募基金财产海外资金入境的QFLP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审计的私募股权基金年
度财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海外资金入境的QFLP方式,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募
集资金,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基金业协
会的规定



协会通过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办理
进度和办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违反关于嵌套的规定,规避或者变
相规避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标准、人数限制、投资范围、关联交
易规范等监管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登记完成后的 10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自登记或者变更
登记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一)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
(二)被协会采取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
措施,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3 年;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
情形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
第六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设置专门工作安排,在登记备
案、事项变更、信息报送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
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

海外资金入境的QFLP方式,必须要做的三件事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前款所列行为海外资金入境的QFLP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中止办理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并说明理由:
(一)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因违法违规被、检察、监察机关
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
检查,尚未结案;
(二)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仲裁
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
内部,尚未消除或者解决;
(三)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
尚未消除;
(四)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中止办理;
(五)提供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4
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
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相
关情况尚在核实;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海外资金入境的QFLP方式,
第七十八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
定,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
期货市场禁入的措施;犯罪的,依法移送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证监会指导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基金投资负面清
单制度海外资金入境的QFLP方式,
第六十六条 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
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支持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
(二)支持创业投资基金采取优先股、可转股债权等多
种方式开展股权投资;
(三)对投资符合国家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适用差异化
解禁期、减持节奏、实物分配、份额转让等便利化退出方式;
(四)制定差异化信息披露、信息报送和现场检查安排;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差异化安排海外资金入境的QFLP方式,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
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
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
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或
者私募基金的过往业绩;
(四)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私募基金;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招
募说明书信息应当与基金合同中的内容一致,但私募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合同中作出特别说明并由投资者逐一确认的除
外海外资金入境的QFLP方式,
第八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境外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活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
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并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跨境投资等规定管理人员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的相
关任职要求,原管理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
员代为履职,并在 6 个月内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管理人
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
第六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
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私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直接或者间接承诺预期收益率,限定损失金额、
金业协会报送清算报告,因私募基金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
延期清算的,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