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资金入境的QFLP方式,常见问题

2025-05-28 10:10 14.154.34.80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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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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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资金入境的QFLP方式,常见问题

非因私募基金本身的债务
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
执行私募基金财产海外资金入境的QFLP方式,
第三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
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
续:
(一)基金合同;
(二)托管协议或者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相关
文件;
(三)募集账户监督协议;
(四)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风险揭示书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文件;
(六)募集资金实缴证明文件;
(七)投资者基本信息、认购金额、持有基金份额的数21
量及其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八)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海外资金入境的QFLP方式,
第五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在募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
(二)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
资者要求的便利;
(三)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
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
介的除外;
(四)使用安全、高收益、预期收益率等可能导致投资
建立健全投资者尽职调查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及
时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资产负债情况、投资经历、风险
偏好、诚信状况等信息,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确保
投资者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八十一条 国家有关部门对下列私募基金管理人、私
募基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及其授权机构通过直接出资、委托出资或者
以注资企业方式出资设立的;
(二)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
企业出资设立的;
(三)金融机构出资设立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
(五)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
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收益等情形;
(六)宣传推介材料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七)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出资、第三方
回购担保等名义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八)使用私募基金财产支付资金募集过程中的费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为
管理私募基金财产必须设立子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子公司纳入统一合规风控管理,并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和注- 11 -
册地、设立机构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风
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
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海外资金入境的QFLP方式,常见问题


第五十四条 私募基金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或者私募基金,所投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
的其他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私募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海外资金入境的QFLP方式,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管理团队和相关
人员的充足、稳定海外资金入境的QFLP方式,申请机构的 关联方从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的,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 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是否存在《登记指引 3 号》第三条规定的协会加强核查的情形,如有涉及, 请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交相关部门的文书、文 件或公示信息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应当签订基金
合同,明确约定私募基金成立条件、日期和各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等相关事宜海外资金入境的QFLP方式,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保
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
提供海外资金入境的QFLP方式,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
主营业务清晰,基金投资活动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类型相
一致,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兼营或者变相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
基金管理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21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投资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受本条和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
条限制海外资金入境的QFLP方式,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登记指引 3 号》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投资业绩材料: 1.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提交Zui近 10 年内连续 24 个月以上的投资业绩材料,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持续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展基金募集、投
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向协会报送以下基本信息和
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实缴资本、财务状况的文件材料;
(四)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
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诚信12
信息和相关投资能力、经验等材料;
(五)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六)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七)资金募集、宣传推介、运营风控和信息披露等业
务规范和制度文件;
(八)经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
告和经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
自律管理规定,以及对规定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负责的信用承诺书;
(十)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母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具体办法由中
国证监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