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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监管规
定,评估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风险特征,根据自身风险承
担能力投资私募基金,按照私募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
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私募基金公司的QFLP通道,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基金的,除另
有规定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Zui终
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私募基金公司的QFLP通道,
第四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
结合风险特征和程度对私募基金划分风险等级,根据投资者
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
基金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履行登记手续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恪尽
职守、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保证其出具文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征询意见、公
开问询等方式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核查;对存在复杂、新
型或者涉及政策、规则理解和适用等重大疑难问题的,协会
可以采取商请有关部门指导、组织专家会商等方式进行研判
第六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
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
息,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和报送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
依法从事以下业务:
(一)非公开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
(二)为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
者委派代表、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Zui近五年不存在
《私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
主营业务清晰,基金投资活动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类型相
一致,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兼营或者变相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
基金管理业务
第七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基金业
协会可以暂停其私募基金备案,并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报送相关信息: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
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
际控制人被金融监管部门给予,情节严重的;
(三)拒绝、阻碍监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
权,情节严重的;
(四)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未按期整改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情节严重的;
(六)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投资运作、退出和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对私募基金进行有效投后管理,及时了解投资对象
的运营和财务状况,督促投资对象按照规定和投资协议约定
运用资金,及时采取有效方式切实维护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私募基金公司的QFLP通道,
第二十三条 协会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私募基金公司的QFLP通道, 2.申请机构自身应当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及《登记备案办法》等 相关要求,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登记备案 办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冲突业务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 19 -
式、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内容私募基金公司的QFLP通道,- 37 -
第七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
基金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
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条例》的,依法应予
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私募基金公司的QFLP通道,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
代表:
(一)因犯有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Zui近 3 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
以;
(三)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尚未届
满;
(四)Zui近 3 年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
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
(五)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
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管
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5 年;
(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自9
被开除之日起未逾 5 年;
(七)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
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
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八)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
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
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 3 年;
(九)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
情形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
代表、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机构
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
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管理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
起未逾 3 年;
(十一)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
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设置专门工作安排,在登记备
案、事项变更、信息报送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
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
第四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
结合风险特征和程度对私募基金划分风险等级,根据投资者
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
基金私募基金公司的QFLP通道, 多人共同管理的,应当提交具体材料说明其负 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交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展基金募集、投
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向协会报送以下基本信息和
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实缴资本、财务状况的文件材料;
(四)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
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诚信12
信息和相关投资能力、经验等材料;
(五)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六)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七)资金募集、宣传推介、运营风控和信息披露等业
务规范和制度文件;
(八)经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
告和经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
自律管理规定,以及对规定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负责的信用承诺书;
(十)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私募基金无法正常终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