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境外投资(ODI)时,需要办理商委和外汇方面的登记,已经成为大家的常识。其实ODI过程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发改委备案,该环节往往容易被大家忽略。根据改革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四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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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9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西安*光国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投资项目未履行备案手续有关情况的通报》。
通报内容
2016年1月、2018年10月和2019年9月西安*光国芯分别向香港*芯增资150万美元、300万美元和400万美元,用于香港*芯项目建设,2016年7月香港*芯变更为*光国芯先进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上境外投资行为在境外出资前已完成了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的备案,但未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经核查,2016年、2018年和2019年,西安*光国芯在未取得我委备案手续的情况下,累计出资775万美元,用于香港*芯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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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依据
违反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四条之规定: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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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点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明确规定:
事前备案
第三十二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第三十三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未备案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
(二)应当履行核准、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