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RK认证
自2002年10月起,按照欧盟指令72/245/EEC及修订指令95/54/EC的要求,凡进入欧盟市场的汽车电子电器产品必须通过e-Mark相关测试认证,并贴上e标志,欧盟海关才会放行,允许其进入当地市场,汽车电子电器产品E-Mark认证势在必行。E
标志来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28个欧洲国家,不包括欧盟成员国,以及东欧、南欧等非欧洲国家,该法规为各成员国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伸本国的法规。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国都愿意接受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标志认证的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整车认证相应法规没有规定的产品,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就是guoneishichang上常见的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载电子产品等等。E标志认证的实施检测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技术服务机构的发证机构,ECE成员国的发证机构是该国成员国zhengfubumen。E1-
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国;E12-奥地利;挪威;芬兰;芬兰;罗马尼亚;罗马尼亚;波兰;E21-葡萄牙;E22-俄罗斯;E23-希腊;E25-克罗地亚;E26-斯洛文尼亚;E27-斯洛伐克;E28-白俄罗斯;E29-爱沙尼亚;E31-波黑;E37-土耳其;
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指令强制各成员国使用的车辆、安全部件及系统认证标志。其检测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交通部门且贴有e标志的产品,欧盟各成员国都会予以承认。每个成员国的证书都有相应的编号作为E标志认证。E1-
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9-西班牙;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7-芬兰;E18-丹麦;葡萄牙;希腊;爱尔兰;爱尔兰;
E-MARK标志:
e-Mark标志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长方形外框,一种是圆形外框,代表着不同的含义。
矩形外框是在车辆停止及行使时,可以正常使用而不一定使用的产品,例如: |
圆形框指的是车辆停止行驶时必须使用的产品,例如: |
E/e标志适用范围
1、整车,即二轮或三轮机动车,如公共汽车、卡车、摩托车、公交车及道路外行驶的车辆。2
、汽机车零配部件——车灯及灯泡、各种镜子、轮胎、轮毂、刹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车玻璃及排气管等。3、
机车及机车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辅助电器等。
自2002年10月起,所有车辆、车辆部件及供车辆使用的电子产品必须接受强制性的EMC测试。在欧盟销售的所有电子零部件必须符合EMC指令95/54/EC,在EMC指令89/336/EEC下的自我声明将不再有效。E/eMark证书是由欧盟授权的车辆产品公告机构颁发。也就是说,车辆电子及电子零部件产品原先实行的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颁发的E/eMark认证后,方可在欧洲市场上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