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发起了关于在食品接触材料和物品中使用双酚A和其他双酚的磋商。在2024年3月n8日n之前,评论将被接受。
双酚A(BPA)是一种工业化学品,用于制造食品接触材料(FCM)和物品,包括粘合剂、离子交换树脂、印刷油墨、橡胶、清漆中的环氧树脂和适用于金属包装(如罐头、罐头和罐盖)的涂料,以及用于储存和加工设备的聚碳酸酯和聚磺酸塑料。
自公布以来,《(欧盟)条例》10/2011关于食物接触塑料( 截至2023年8月n的综合版本)已多次修订。这些修正案是:
条例(欧盟)编号321/2011,禁止在聚碳酸酯(PC)婴儿喂养瓶中使用双酚A
条例(EU)2018/213,将《双酚A禁令》的范围扩大到为婴儿和幼儿提供的个人电脑饮用杯和瓶子,并将《双酚A》的具体移徙限额修订为0.05毫克/千克。这项立法还对食品接触清漆和涂料中的BPA进行了规范。
2023年,欧洲食品安全局(食品安全局)发布了 对BPA的Zui新意见.根据新的科学数据,该机构的结论是,这种物质会产生若干不利影响,包括对免疫系统产生影响的影响。
2024年2月nt9日nt,欧盟委员会 宣布的就其条例草案进行了为期四周的磋商,以加强禁止/限制FCM中的《禁止和限制生产性有机污染物条例》(条例草案)。这项立法草案还对其他双酚和双酚衍生物的使用作出了规定,并规定了企业的克减和过渡期。
表1概述了条例草案要点:
条例草案的条款 | 重点 |
第3条 | 禁止在制造下列FCM的所有阶段使用双酚A: |
"禁止使用双酚A" | 粘合剂 |
离子交换树脂 | |
印刷油墨 | |
橡胶制品 | |
油漆和涂料 | |
禁止在制造上述FCM时使用双酚A的食品接触物品进入市场 | |
允许在某些情况下使用BPA生产双酚A-二甘油醚(徽章)及其衍生物,以制造基于徽章的重型清漆和涂料 | |
第4条 | 禁止在制造上文第3条所列的五类FCM时使用双酚和双酚衍生物,如果这些物质是致癌、致突变、对生殖有毒性(CMR)的1A类或1B类物质,或根据条例(欧共体)第VI号第3部分,对人类健康造成内分泌干扰的第1类物质。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第1272/2008号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竞争法条例》、 截至2023年12月的综合版本 ),否则已向主管当局提出授权申请 |
"使用其他双酚类和双酚类衍生物的具体要求" | |
第5条 | 授权制造商监测BPA的存在及其迁移,如果他们将以下内容投放市场: |
"监测和报告结果" | 适用于FCM及其制品的重型清漆和涂料 |
过滤膜中的聚磺酸树脂 | |
含有回收材料的纸张和板材及物品 | |
指示上述各经营者监控5%的FCM及其投放市场的物品,并向成员国主管当局提交载有结果的报告 | |
第6条 | 根据关于食品接触塑料的第(EU)10/2011号条例,确定了适用于FCM和物品的基于徽章的重型清漆和涂料的BPA迁移 |
`核查遵守情况的方法' | |
第7条 | 要求对FCM和本条例范围内的条款作出遵守声明(DOC)(附件二) |
`书面遵约声明和证明文件' | |
第8条 | 禁止在FCM和容量小于250升的物品中使用徽章 |
`修正 Regulation (EC) 1895/2005 ’ | 要求容量在250升至10000升之间的FCM和物品遵守附件一所列徽章和徽章衍生物的特定迁移限制 |
(以上两点取代第2条的现有措词) | |
第9条 | 删除FCM物质151(BPA)(附件一表1) |
‘Amendment toRegulation (EU) 10/2011 | 添加FCM物质1091(4,4'-异丙基双酚酯,又称二钠BPA,化学文摘社编号2444-90-8),并附有阳性清单的规范 |
第10条 | 在新法律生效日期之前符合要求的含有清漆和涂料、粘合剂、离子交换树脂、塑料、印刷油墨和/或橡胶的成品食品接触物品,可在本法生效日期起18个月前上市。 1 |
"过渡条款" | 在适用的过渡期结束前首次上市的符合规定的成品食品接触物品可留在市场上,直至存货耗尽 1 |
第11条 | 关于清漆和涂料中的BPA的(EU)2018/213号条例,以及修订关于食品接触塑料中的BPA的(EU)10/2011号条例 |
‘Repeal’ |
新法律如获批准,将从在《欧洲联盟公报》公布后第20天起分阶段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