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Mark认证是欧盟针对机动车及其零配件产品等,依照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共同体指令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进行的认证。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机动车及其零部件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所有进入欧洲的整车,关键零部件及系统都应该得到欧洲相关交通部的许可批准,也就是目前所谓的E/e-Mark认证,具体体现为E-Mark和e-mark认证。
E-mark认证:
1. E-mark认证,俗称大E,是以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技术质量标准( ECERegulation)和欧盟颁布的指令( ECDirection)为依据的车辆产品认证制度,由被授权的机构对车辆及其主要零部件产品进行检测和认证,对合格的产品颁发E-mark证书。
2. 目前所有加入ECE1958年协定的缔约国国都认可E-mark并能签发E-mark证书,这些成员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其他欧洲、亚洲、大洋洲、非洲等非欧盟国家。
3. E-mark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系统和零部件通过认证后,都应该打上E-mark标识。以下6大零部件为强制认证产品:
轮胎、灯具、后视镜、玻璃、安全带,喇叭。
4. E-mark认证的管理机构一般是1958年协定缔约国的zhengfubumen(比如交通部),它们会授权技术服务机构(Technicalservice)来具体进行E-mark认证实施。
5. E-mark标识:
数字1,2,3,4﹒﹒﹒﹒为颁发该E-Mark证书的各个不同ECE成员国家之代号。
6. 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具体见下表:
E1
德国
E12
奥地利
E24
爱尔兰
E37
土耳其
E51
韩国
E2
法国
E13
卢森堡
E25
克罗地亚
E39
阿塞拜疆
E52
马来西亚
E3
意大利
E14
瑞士
E26
斯洛文尼亚
E40
马其顿***
E53
泰国
E4
荷兰
E16
挪威
E27
斯洛伐克
E42
欧盟
E54
阿尔巴尼亚
E5
瑞典
E17
芬兰
E28
白俄罗斯
E43
日本
E56
黑山
E6
比利时
E18
丹麦
E29
爱沙尼亚
E45
澳大利亚
E57
圣马力诺
E7
匈牙利
E19
罗马尼亚
E30
摩尔多瓦
E46
乌克兰
E58
突尼斯
E8
捷克
E20
波兰
E31
波斯尼亚
E47
南非
E60
格鲁吉亚
E9
西班牙
E21
葡萄牙
E32
拉脱维亚
E48
新西兰
E62
埃及
E10
塞尔维亚
E22
俄罗斯
E34
保加利亚
E49
塞浦路斯
E11
英国
E23
希腊
E36
立陶宛
E50
马耳他
e-mark认证:
1. e-mark认证,俗称小e,是欧洲经济共同体依据欧盟指令(EEC/ECDirectives,EU regulation)在欧盟成员国内实施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
2. 与大E不同,通过小e认证的产品只会颁发证书,不会要求打上标识。
3. e-mark认证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交通部门,认证实施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
4. e-mark标识:
5. e-mark各成员国的证书也有相应的编号。具体见下表:
e1
德国
e17
芬兰
e2
法国
e18
丹麦
e3
意大利
e20
波兰
e4
荷兰
e21
葡萄牙
e5
瑞典
e23
希腊
e6
比利时
e24
爱尔兰
e7
匈牙利
e26
斯洛文尼亚
e8
捷克
e29
爱沙尼亚
e9
西班牙
e32
拉脱维亚
e11
英国
e36
立陶宛
e12
奥地利
e49
塞浦路斯
e13
卢森堡
e50
马耳他
E 标志和 e 标志对比
认证名称
E-mark
e-mark
规范
UNECE Regulation
EEC & EC directive,EU regulation
制定单位
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 UN/WP29
欧盟会
会员资格
联合国成员可以加入
欧盟成员国
适用区域
主要为1958年协定缔约国,也包含其他认可E-mark的国家和地区
主要为欧盟成员国,也包含其他认可e-mark的国家和地区
整车认证
无
有
发证机构
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的zhengfubumen
欧盟成员国的交通部门
执行机构
1958年协定缔约国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
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
目前欧盟汽车法规发展的趋势是国际化,大E化,目前1958年协定缔约国已经达到了53个,大部分的e-mark法规也都已经被ECE法规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