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ODI发改委与商务部管理规定的解读与改编
一、关于国家发改委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1号)
1、根据该管理办法,境外投资被明确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采取投入资产、权益、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在境外获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这一界定清晰界分了境外投资的范畴,并明确了境内企业及其境外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投资行为均需遵循此管理办法。
2、敏感类项目的核准机制:若C公司的股权收购项目被归类为敏感类,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如未建交国、战乱国、受限投资国等)或敏感行业(如武器装备、跨境水资源开发、新闻传媒等),则需提交至国家发改委进行严格的核准程序。此举旨在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确保境外投资活动的合规性。
3、非敏感类项目的备案管理:对于不涉及敏感因素的境外投资项目,其备案管理则依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分。具体而言,中央管理企业或中方投资额达到或超过3亿美元的项目,需向国家发改委备案;而中方投资额低于3亿美元的项目,则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改委进行备案。这种分级管理的模式,既保证了监管的全面性,又提高了审批效率。
二、关于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1、在商务部的管理框架下,企业境外再投资行为同样受到严格监管。根据该管理办法,境内企业通过其境外子公司进行的再投资活动,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需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报告。这一规定确保了商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并掌握企业的境外投资动态,进而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指导。
2、报告流程:对于中央企业,需通过指定的“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加盖印章后报送商务部;而对于地方企业,则通过同一系统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这程的设计,既简化了企业的申报手续,又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无论是国家发改委还是商务部,都对企业境外投资活动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监管。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投资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也应不断优化审批和监管流程,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