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公司申请恢复注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公司状态:公司在被注销和解散之日需要正在运营业务或处于开业状态。
注册代理人:需要有合格的注册代理人同意担任恢复注册后公司的注册代理人。
记录更新:注册代理人须声明公司的记录已根据BVI公司法的要求进行了更新。
官方财产:如果在公司注销和解散后,公司的任何财产归属于官方,需要获得官方的同意或证明官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应恢复请求。
费用支付:公司需要支付恢复费用和任何与公司有关的未付罚款。
公平合理性:注册处处长需要信纳将公司恢复到登记册是公平合理的。
申请时间:申请恢复被除名后解散的公司,须在解散公告在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的五年内提出。
法院命令:如果公司是在自愿清盘或法院命令下解散的,只能通过法院命令恢复。
清盘人:在自愿或法院下令清盘后解散的公司,申请恢复时需要物色一名BVI持牌破产从业者,取得他的同意担任恢复公司的清盘人。
额外条件:法院在考虑恢复申请时,可能会施加额外条件,确保公司拥有有资质的注册代理人,公司的记录已按要求进行了更新,并且已经支付了所有未付费用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