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并购手续办理ODI
公司并购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列工程,不仅需要“天时”、“地利”,更需要“人和”。每一起并购均牵扯到众多参与方,譬如收购方、出售方、收购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出售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
作为参与方之一的律师在公司并购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无讼研究院特别联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卜德洪律师,共同打造了“公司并购”操作实务文章专栏,卜律师将从律师实务角度系统介绍公司并购四要素之并购前的准备、尽职调查、交易文件和交割,公司并购不可忽视的程序以及上市公司并购关注点等重点法律问题。
本文系该专栏的第七篇:公司并购丨公司并购不可忽视的程序——ODI。
ODI(OutboundDirect Investment,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我国“一带一路”政策的影响,境内企业“走出去”愈来愈多,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在我国境内需要履行何种程序和手续,笔者将在本文和大家一起探讨,以期望给予大家启发。
0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法律法规规定
(1)《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3)《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4)《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常见问题解答》;(5)《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发改外资〔2018〕1916号);(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强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融资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1838号);(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86号);(8)《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发改外资〔2017〕2050号)。
2、相关问题探讨
(1)核准或备案权限
(2)何为敏感行业?
根据《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规定,敏感行业主要是指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根据《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房地产”主要是指“在境外新建或并购住宅、商业地产项目以及并购用于建设住宅或商业地产的土地”、“在境外新建或并购房地产企业、向境外既有房地产企业增加投资、投资境外房地产信托基金等”;“酒店”主要是指“新建或并购星级酒店、旅游度假村、商务酒店、一般旅馆”等,不包括“投资不持有酒店物业资产的酒店管理业”,“投资不含住宿的餐饮业”;影城”主要指“新建或并购境外电影院、院线公司”;“娱乐业”主要指“新建或并购境外室内娱乐设施(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新建或并购境外游乐园、主题公园等”和“新建或并购境外彩票公司”;“体育俱乐部”主要指“新建或并购雇佣(或租用)运动员从事体育竞技、表演、训练、辅导、管理的组织、机构、企业等”。
根据笔者实务经验,涉及上述敏感行业核准难度较大,涉及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亦可能要求申请人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其投资领域不属于敏感行业或者要求律所出具上述不属于敏感行业的问题。
02
商务部
1、法律法规规定
(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2)《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3)《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商办合函〔2019〕176号);(4)《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商合发〔2010〕348号);(5)《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6)《数字经济对外投资合作工作指引》(商合函〔2021〕355号);(7)《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商合函〔2021〕309号);(8)《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2011版)》(商合函〔2011〕767号);(9)《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商政发〔2012〕104号);(10)《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商合发〔2011〕64号);(11)《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建设指引》(商合函〔2013〕620号);(12)《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商合函〔201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