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sureEquipmentDirective(PED)压力设备指令是欧盟成员国就承压设备安全问题取得一致性而颁布的强制性法规。各国将以法律的形式将PED纳入本国立法。
Zui早的PED指令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指令编号为97/23/EC,自1999年11月29日生效。从2002年5月29日起,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
凡新投入欧洲经济领域(EuropeanEconomic AreaEEA)各国市场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通过PED认证。在2014年时,PED指令更新为2014/68/EU,于2016年正式替代97/23/EC。新旧指令认证模式变更:
PED基本安全要求:PED指令附录I的基本安全要求主要内容有:-设计(例如:强度,可靠性);-加工(例如:组件的加工);-检验(例如:压力试验,验收);-标记/验收标识(制造厂商的验收标识);-运行指南;-材料: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材料、获得欧洲材料批准书的材料(EMA)、通过特殊评估的材料(PMA)。
PED分类要求:根据PED附录II的规定,承压设备可分为
I、II、III、IV四个合格评估等级。对于危险性很低的承压设备可按照成熟工程实践(SoundEngineeringPractice)进行操作。为实现承压设备的分类,制造商需根据以下信息进行判定:1.设备类型: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压力附件;2.流体状态:气体或液体。(在设备Zui高工作温度下,若流体的饱和蒸汽压(表压)不超过0.5bar,则视为液体,否则应视为气体);3. 流体组别:组别1 -危险性流体:易燃、易爆、有毒、和高氧化性;组别2 - 非危险性流体:组别1以外的流体包括蒸汽;4.设备Zui高许用压力PS和体积V或公称尺寸DN;5. 设备Zui高工作温度TS;根据以上信息,可以根据PED附录II中的相关分类图表进行判定。
PED指令认证模式:PED根据不同的设备类型、不同的压力和参数以及不同的流体类别对设备进行分类(Category)。根据不同的类别及制造商状况决定不同的模式(Module)。不同的模式下,有不同的程序,公告机构参与程度不一,CategoryI 一般不需要公告机构参与,详情见下图。
类别I:A 类别II:A2,D1,E1类别III:B+C2,B+D,B+E,B+F,H类别IV:B+D,B+F,H1,G
PED认证资料: a. CE申请书; b.产品基本描述; c.符合性宣告书; d.品控系统及其证书; e.材质证明; f.材质追溯程序; g.设计原理与计算说明书;h.管理程序,制造程序,测试程序; i.结构设计图纸,包括总装图与零部件图纸; j.产品质量检验大纲; k. 校准证书;l.检查记录与报告。
发证机构:捷克公告号机构(NB.2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