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324-2017 英文版(bzfyw.com)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wooden furniture
GB/T 3324-2017英文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3324-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家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木家具产品。其他家具的木制件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ui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4893.1 家具表面耐冷液测定法
GB/T 4893.2 家具表面耐湿热测定法
GB/T 4893.3 家具表面耐干热测定法
GB/T 4893.4-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4部分:附着力交叉切割测定法
GB/T 4893.7-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7部分:耐冷热温差测定法
GB/T 4893.8-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8部分:耐磨性测定法
GB/T 4893.9-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9部分:抗冲击测定法
GB/T 5296.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
GB/T 10357.1-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1部分:桌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2-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2部分:椅凳类稳定性
GB/T 10357.3-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3部分: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4-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4部分:柜类稳定性
GB/T 10357.5-2011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5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6-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6部分: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7-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7部分:桌类稳定性
GB/T 10357.8-2015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8部分:充分向后靠时具有倾斜和斜倚机械性能的
椅子和摇椅稳定性
GB/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19942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23344 纺织品 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GB/T 24430.2-2009 家用双层床 安全 第2部分:试验
GB/T 28202-2011 家具工业术语
QB/T 2385 深色名贵硬木家具
QB/T 3826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 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28202-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家具 woodenfurniture
主要零部件中装饰件、配件除外,其余采用木材、人造板等木质材料制成的家具。
3.2
主要部位采用实木类材料制作、表面经(或未经)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贴面、经(或未经)涂饰处理
的木家具。实木类材料包括原木、实木锯材及指接材、集成材等材料。
3.3
板式家具
主要部位采用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层积材等人造板(包括素板和饰面人造板)制作的
家具。
注:改写GB/T 28202-2011,定义2.1.1.2。
3.4
产品框架等采用实木制作,板件或框架内板面采用饰面人造板制作的木家具。
注:改写GB/T 28202-2011,定义2.1.1.3。
3.5
采用各类木质材料制作、不能界定为实木类家具、板式家具、板木家具的其他木家具。
注:改写GB/T 28202-2011,定义2.1.1.3。
3.6
外表 outwardappearance
产品初始状态下的外部可视表面。
3.7
产品(部件)为矩形时的不矩程度。
3.8
内表 inwardappearance
产品门、抽屉等活动部件开启、隔板或搁板等分隔部件所展示的可视表面。
3.9
饰面 surfacedecoration
在家具木质部件表面上采用贴面、涂饰、擦蜡、软硬质覆面等方法进行的装饰处理。
注:改写GB/T 28202-2011,定义2.5.5.12。
3.10
五金件 hardware
能满足家具的造型与结构要求,在家具中起连接、活动、紧固、支承和装饰灯功能作用的金属制件。
[GB/T 28202-2011,定义2.4.15]
4 产品分类
见附录A。
5 要求
5.1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
木家具主要尺寸及其偏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
5.2 形状和位置公差
形状和位置公差见表2。
5.3 材料要求
5.3.1 标识与实物一致性(基本项目)
产品标识、质量明示卡、使用说明以及销售合同中的明示与产品中使用的木材、人造板及其使用部位应保持一致。
5.3.2 木材含水率(基本项目)
木材应经干燥处理,木材含水率应为8%~(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1%)。我国各
省(区)、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见附录B。
5.3.3 人造板材料要求(合同要求或仲裁检验要求)
当供需双方对人造板材料有要求或仲裁检验需要时,按产品所使用人造板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家具常用人造板标准参见附录C。
5.4 外观要求
外观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5.5 表面理化性能要求
木家具表面理化性能要求见表4。生漆涂层和打蜡层表面理化性能按 QB/T 2385的规定执行。
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在合同中明示。
5.6 金属拉手耐腐蚀性要求
本项目为基本项目。
经盐雾试验18h,直径1.5mm以下的锈点≤20点/dm2,其中直径1.0mm以上的锈点不超过5点
(离边缘2mm以内不计)。
5.7 力学性能要求
木家具力学性能要求见表5。柜类强度和耐久性按2级试验水平。其他家具公共场合用按4级试
验水平,其他场合用按3级试验水平。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在合同中明示。
5.8 安全性要求(基本项目)
5.8.1 结构安全性
5.8.1.1 抽屉、键盘、拉篮等推拉构件应有防脱落装置。
5.8.1.2 活动部件间距离≤5mm或≥25mm。(设计要求除外)
5.8.1.3 折叠产品应无非预期的自行折叠现象。
5.8.1.4 垂直运行的部件,在高于闭合点50mm的任意位置,不应自行下落。
5.8.2 有害物质限量
5.8.2.1 产品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GB 18584的规定。
5.8.2.2 皮革纺织面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禁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5.8.3 阻燃性
本项目为合同要求或供需双方要求,需要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6 试验方法
6.1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测定
试件应放置在平板或平整地面上,采用jingque度不低于1mm的钢直尺或卷尺进行测定。尺寸偏差
为产品标识值与实测值之间的差值。
6.2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
6.2.1 翘曲度测定
应采用jingque度不低于0.1mm的翘曲度测定器具。选择翘曲度Zui严重的板件,将器具放置在板件
的对角线上进行测量,以其中Zui大距离为翘曲度测定值。
6.2.2 平整度测定
采用jingque度不低于mm的平整度测定器具。选择不平整程度Zui严重的3个板件,测量其表面
上0mm~150mm长度内与基准直线间的距离,以其中Zui大距离为平整度测定值。
6.2.3 邻边垂直度测定
采用jingque度不低于1mm的钢直尺或卷尺,测定矩形板件或框架的两对角线、对边长度,其差值即
为邻边垂直度测定值。
6.2.4 位差度测定
采用jingque度不低于0.1mm的位差度测定器具。应选择测试的相邻表面间距离Zui大部位进行测
定,在该相邻表面中任选一表面为测量基准表面,将器具的基面安放在测量基面上,器具的测量面对另
一相邻表面进行测量(并沿着该相邻表面再测量一个或以上部位),当测定值同为正(或负)值时,以Zui大
juedui值为位差度测定值;当测定值为正负时,以Zui大的juedui值之和为位差度测定值,并以Zui大测定值为
位差度评定值。
6.2.5 分缝测定
采用jingque度不低于mm的塞尺测定。测定前应先将抽屉或门来回启闭3次,使抽屉或门处于
关闭位置,测量分缝两端内侧5mm处的分缝值,取其Zui大值作为分缝的评定值。
6.2.6 底脚平稳性测定
将试件放置在平板上或平整地面上,采用jingque度不低于mm的塞尺塞尺测量底脚或底面与平
板间的距离,记录Zui大值为测量值。
6.2.7 下垂度、摆动度测定
采用jingque度不小于1mm的钢直尺或卷尺测定。将钢尺放置在与试件测量部位相邻的水平面和侧
面上,将试件伸出总长的2/3处,测量抽屉水平边的自由下垂和抽屉侧面左右摆动的值。以测得的Zui大
值作为下垂度和摆动度的测定值。
6.3 材料检验
6.3.1 实物与标识一致性检验
采用宏观、微观等检验方法确定实物与标识的一致性。产品送检时可提供家具用材的试样。未提
供试样的,应在家具上取样检验,在检验报告中应注明“提供试样”或注明取样部位。
6.3.2 木质材料的虫蛀现象检验
采用肉眼观察的方法,仔细查看木质材料内是否存在活虫或卵、虫蛀粉末。
6.3.3 木材含水率测定
采用误差不大于±1%的木材含水率测定仪进行测定。选择距离部件离地高度100mm以上的任
意3个部位测定,计算3个部件的含水率平均值,作为试件的木材含水率。
当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仲裁检验时,应按GB/T 1931的规定测定木材含水率。
6.4 外观检验
6.4.1 脱色、掉色检验
在产品外表或内部涂饰部位分别检验3个位置,徒手使用湿润的脱脂白纱布适当用力在每处来回
揩擦3次,揩擦的往复距离为200mm~300mm。观察纱布上是否带有涂饰部位上的颜色。
6.4.2 其他外观检验项目检验
应在自然光下或光照度为300lx~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 日光灯)下,视距为
700mm~1000mm内,由3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结论为检验结果。
6.5 理化性能测定方法
6.8.2 折叠试验
折叠试验按以下方法进行:
---将产品正常摆放于水平的试验平台上,抬起产品使其以任何方向倾斜于水平70°±1°,观察产
品是否折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
---将产品置于倾斜角为10(+0.5/-0)°试验平台上,调整折叠装置至其Zui不利的位置,锁上锁定
装置。将(50±0.5)kg的负荷加载于产品可能乘坐以及折叠装置Zui不利位置(如有需要,负荷
可加以固定),保持5min,观察产品是否折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
6.8.3 垂直滑行的部件
将垂直滑行的部件置于高于闭合位置50mm处以上,检查部件是否自行滑落。
6.8.4 其他
其他结构安全项目通过观察、触摸等方法进行检测。
6.9 有害物质限量测定
6.9.1 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和可迁移元素的测定
按GB 18584的规定进行。
6.9.2 纺织面料中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测定
按GB/T 17592和GB/T 23344的规定进行。
6.9.3 皮革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的测定
按GB/T 19942的规定进行。
6.10 阻燃性测定
按供需双方的合同规定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