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解读新标准GB 4806.9-2023与GB4806.9-2016的主要差异-CNAS/CMA认可
一、GB 4806.9-2016与GB 4806.9-2023的主要差异
旧版标准章节 | 名称 | 旧版标准要求内容 | 新版标准章节 | 新版标准要求内容 |
2.2 | 修改金属镀层的定义 | 通过镀覆技术在各种固体材料或制品表面形成的金属膜层。 | 2.2 | 通过各种镀覆技术在固体材料或制品接触食品的表面上形成的金属覆盖层。 |
无 | 新增合金元素的定义 | 无 | 2.4 | 冶炼金属时,为达到某些性能要求(如拉伸强度、硬度、耐磨性、耐腐蚀性、电导率等)而有意添加的一种或多种金属或非金属元素。 金属合金元素如铝、铜、铬、锰、钼、镍、锌、锡、钻等;非金属合金元素如碳、硅等。 |
无 | 新增杂质元素的定义 | 无 | 2.5 | 残留在金属中的非有意添加的元素。 |
无 | 新增金属材料成分要求 | 无 | 4.1.3 | 食品接触面使用的金属基材和金属镀层不应使用铅、镉、砷、汞、锑、铍和锂作为合金元素,其杂质元素含量应满足下面要求。 1、 不锈钢:砷(As)≤0.01%、镉(Cd)≤0.01%、铅(Pb)≤0.01%。 2、 食品包装用薄钢板:砷(As)≤0.03%、镉(Cd)+铅(Pb)≤0.01%。 3、 铝及铝合金材料:砷(As)≤0.01%、镉(Cd)+铅(Pb)+汞(Hg)≤0.01%。 4、除不锈钢、食品包装用薄钢板、铝及铝合金材料之外的金属基材和金属镀层:砷(As)≤0.03%、镉(Cd)≤0.01%、铅(Pb)≤0.01%。 |
4.1.3 | 删除不锈钢材料体型与用途的规定 | 不锈钢食具容器及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的主体部分应选用奥氏体型不锈钢、奥氏体·铁素体型不锈钢、铁素体型不锈钢等不锈钢材料;不锈钢餐具和食品生产机械设备的钻磨工具等的主体部分也可采用马氏体型不锈钢材料。 | 无 | 删去 |
无 | 增加金属成分检测方法的条款 | 无 | 4.1.5 | 如需通过检测确定金属材料成分含量或进行牌号鉴定,应采用符合 GB 4806.1 相关要求的检验方法进行测定。 |
4.2 | 修改感官要求 | 接触食品的表面应清洁,镀层不应开裂、剥落,焊接部分应光洁,无气孔、裂缝、毛刺 | 4.2 | 接触食品的表面应适度清洁,镀层不应开裂、剥落,焊接部分应光洁,无气孔、裂缝、毛刺 |
4.3 | 修改了理化指标要求 | 理化指标 1、不锈钢的迁移物指标: 砷(As)≤ 0.04mg/kg 镉(Cd)≤ 0.02mg/kg 铅(Pb)≤ 0.05mg/kg 铬(Cr)≤ 2.0mg/kg 镍(Ni)≤ 0.5mg/kg 2、其他金属材料及制品的迁移物指标: 砷(As)≤ 0.04mg/kg 镉(Cd)≤ 0.02mg/kg 铅(Pb)≤ 0.2mg/kg | 4.3 | 理化指标: 1、 杂质元素迁移量指标: 砷(As)≤0.002mg/kg 镉(Cd)≤ 0.002mg/kg 铅(Pb)≤ 0.01mg/kg 锑(Sb)≤ 0.04mg/kg 对无涂层铁制煎炒锅,砷(As)≤0.018mg/kg 2、针对合金元素迁移量指标: 铝(Al)≤ 1 mg/kg 铬(Cr)≤ 0. 25 mg/kg 钴(Co)≤ 0.02 mg/kg 铜(Cu)≤ 4 mg/kg 锰(Mn)≤ 2.0 mg/kg 钼(Mo)≤ 0.12mg/kg 镍(Ni)≤ 0.14mg/kg 锡(Sn)≤ 100mg/kg 锌(Zn)≤ 5mg/kg 对无涂层铝及铝合金材料及制品,铝(Al)≤5mg/kg 不适用于镀锡薄钢板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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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新增对涂料、油墨和(或)黏合剂的相关规定 | 无 | 4.4.1 | 使用了涂料、油墨和(或)黏合剂等材料的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还应符合涂料、油墨和(或)黏合剂等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
无 | 新增镀锡薄钢板容器锡的限量要求 | 无 | 4.4.2 | 镀锡薄钢板容器中的锡迁移到食品中的量应满足GB 2762及其他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
无 | 新增重复使用制品试验要求 | 无 | 5.1.2 | 预期重复使用的金属材料及制品应按GB31604.1要求进行三次迁移试验。其中,不锈钢材料及制品以第三次试验测定结果为依据进行合规性判定,如次试验测得的迁移量未超过限量,且确有证据证明后续试验测得迁移量不会增加,则无须进行后续试验;其他材质的金属材料及制品的三次迁移试验结果中有任何一次超标即判为不合格。 |
5.2.1 5.2.2 | 删除特殊使用要求 | 金属材料和制品(镀锡薄板容器除外)中,食品接触面未覆有机涂层的铝和铝合金、铜和铜合金,以及金属镀层不得接触酸性食品。 未覆有机涂层的铁基材料和低合金钢制品不得长时间接触酸性食品。 | 无 | 删去 |
5.3.2 | 标签标识修改了语句表述 | 金属基材应明确标示其材料类型及材料成分,或以我国标准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表示,如“不锈钢06Cr19Ni10”或“不锈钢S30408”“铝合金 3004”等。 | 5.2.2 | 金属基材还应明确标示其材料类型及材料成分。如果其成分与我国国家标准牌号的相应成分一致,也可采用我国国家标准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表示,例如:“不锈钢06Cr19Ni10”或“不锈钢S30408”“铝合金 3004”等。 |
5.3.3 | 标签标识修改了语句表述 | 食品接触面覆有金属镀层或有机涂层的,应标示镀层或涂层材料,如“镀铬”“镀锌镍合金”“聚四氟乙烯涂层”等。金属镀层不止一层时,应按由外层到内层顺序标出各层金属成分,并以斜杠隔开,如“镀铬/镍/铜” | 5.2.3 | 食品接触面覆有金属镀层的,还应标示镀层材料,如“镀铬”“镀锌镍合金”等。金属镀层不止一层时,按照底镀层-中镀层-面镀层(接触食品面上的镀层)的顺序标出各层金属成分,并以斜杠隔开.如“镀铜/镍/铬”。 |
附录A.1 | 修改附录A:统一食品模拟物的选择 | 1、 不锈钢、铝和铝合金,采用4%乙酸溶液(体积分数)为食品模拟物。 2、 无涂层铁制煎炒锅采用18/L柠檬酸溶液为食品模拟物。 3、 其他金属材料及制品,根据所接触的食品类型,按照表 A.1 选择食品模拟物。 食品类别 食品模拟物 不含酒精的水性食品(pH≥5) 人造自来水 酸性食品(pH<5) 5g/L 柠檬酸溶液 含酒精食品 人造自来水 油脂及表面含油脂食品 人造自来水 | 附录A.1 | 根据金属材料及制品预期接触的食品类型,按照表A.1选择食品模拟物 食品类别 食品模拟物 水性食品(pH≥5) 人造自来水 酸性食品(pH<5)5 g/L 柠檬酸溶液 含乙醇食品 人造自来水 含油脂食品 人造自来水 无涂层铁制煎炒锅接触酸性食品采用1g/柠檬酸溶液为食品模拟物。 |
附录A.2 | 修改附录A:统一迁移试验条件的选择 | 不锈钢、铝和铝合金材料及制品按照表 A,2选择迁移试验条件。 材料及制品类别迁移试验条件不锈钢材料及制品煮沸 30 min,室温放置 24 h铝和铝合金材料及制品(食具除外)煮沸 30min,室温放置 24 h铝和铝合金食具煮沸的食品模拟物与样品接触后,室温放置 24 h其他金属材料及制品按照表A.3选择迁移试验条件。 预期用途迁移试验条件室温或室温以下、3d以上接触食品(包括不超过2h的高温杀菌处理,室温或室温以下、30 d以上的贮存)40 ℃,10d室温或室温以下,3d或3d以下接触食品40 ℃,试验时间按 GB 31604.1-2015表3的规定选择室温或室温以下、3d或3d以下接触食品,偶尔接触热食品70 ℃,试验时间按 GB 31604.1-2015 表3 的规定选择热灌装及巴氏杀菌后,在室温下、24 h或 24 h以下贮存70 ℃,2 h,随后 40℃,24 h蒸煮、煎炒、烘烤等高温接触(无涂层铁制煎炒锅、铝制品、食品加工设备和电器除外)沸腾温度,2h无涂层铁制煎炒锅沸腾温度,1h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及其他处理食品用电器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示或生产经营中预期使用的长时间和高温度,按GB 31604.1-2015 表3 和表4 的规定分别选择试验时间和温度,但试验温度高不超过100 ℃ | 附录A.2 | 根据金属材料及制品的预期用途,按照表A.2选择迁移试验条件 预期用途迁移试验条件室温或室温以下、3d以上接触食品(包括不超过2h的高温杀菌处理,室温或室温以下、30 d以上的贮存)40 ℃,10d室温或室温以下,3d或3d以下接触食品40℃,试验时间按 GB 31604,1中特定迁移试验条件(时间)的规定选择室温或室温以下、3d或3d以下接触食品,偶尔接触热食品70 ℃,试验时间按 GB 31604.1 中特定迁移试验条件(时间)的规定选择热灌装及巴氏杀菌后,在室温下、24 h或 24 h以下贮存70℃,2 h,随后 40 ℃,24 h蒸煮、煎炒、烘烤等高温接触(无涂层铁制煎炒锅、铝制品、食品加工设备和电器除外)沸腾温度,2h无涂层铁制煎炒锅沸腾温度,1h蒸煮、烘烤等高温用铝箔制品沸腾温度,试验时间按 GB 31604.1中特定迁移试验条件(时间)的规定选择食品加工设备和电器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示或生产经营中预期使用的长时间和高温度,按 GB31604.1 中特定迁移试验条件的规定分别选择试验时间和温度,但试验温度高不超过100℃ |
杂质元素迁移指标
检测标准 | 检测项目 | 检测指标 | 检测方法 |
GB 4806.9-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 感官测试-感官 | 接触食品的表面应适度清洁,镀层不应开裂、剥落,焊接部分应光洁,无气孔、裂缝、毛刺 | GB 4806.9-2023 |
感官测试-浸泡液 | 迁移试验所得浸泡液不应有异臭 | GB 4806.9-2023 | |
铅(Pb) | ≤ 0.01 mg/kg | GB 31604.49-2023 | |
镉(Cd) | ≤ 0.002 mg/kg | GB 31604.49-2023 | |
砷(As) | ≤ 0.002 mg/kg | GB 31604.49-2023 | |
锑(Sb) | ≤ 0.04 mg/kg | GB 31604.49-2023 | |
对无涂层铁制煎炒锅,砷(As)检测指标指标为0.018 mg/kg |
合金元素迁移指标
检测标准 | 检测项目 | 检测指标 | 检测方法 |
GB 4806.9-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 铝(Al) | ≤ 1 mg/kg | GB 31604.49-2023 |
铬(Cr) | ≤ 0. 25 mg/kg | GB 31604.49-2023 | |
钴(Co) | ≤ 0.02 mg/kg | GB 31604.49-2023 | |
铜(Cu) | ≤ 4 mg/kg | GB 31604.49-2023 | |
锰(Mn) | ≤ 2.0 mg/kg | GB 31604.49-2023 | |
钼(Mo) | ≤ 0.12mg/kg | GB 31604.49-2023 | |
镍(Ni) | ≤ 0.14mg/kg | GB 31604.49-2023 | |
锡(Sn) | ≤ 100mg/kg | GB 31604.49-2023 | |
锌(Zn) | ≤ 5mg/kg | GB 31604.49-2023 | |
a:当材料成分已知时,可根据材料成分确定待测元素(例如:牌号32Cr13Mo的马氏体不锈钢需测定锰、铬、镍、钼;对金属镀层,根据镀层金属成分确定待测元素) b:对无涂层铝及铝合金材料及制品, 铝(Al)指标为5mg/kg。 c:不适用于镀锡薄钢板容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