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号金融牌照申请,合规政策解读

2025-05-29 10:10 14.154.26.229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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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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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号金融牌照申请,合规政策解读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
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
企业担任,并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经营范围;
(二)财务状况良好,实缴货币出资应与管理资产
规模相适应,其中初始实缴货币出资不低于 1000 万元;
(三)出资架构简明清晰稳定,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良好,并应当具有从事投
资、资产管理业务等相关工作经验;
(四)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
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合计持
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比例不低于初
始实缴货币出资的 20%;
(五)有符合规定数量、专业任职条件和诚信记录的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范,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
能力培训香港一号金融牌照申请,关联交易应当遵
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隐瞒
关联关系,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从事不正当交易和利益输送等
违法违规活动香港一号金融牌照申请,
第五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在募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
(二)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
资者要求的便利;
(三)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
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
介的除外;
(四)使用安全、高收益、预期收益率等可能导致投资
建立健全投资者尽职调查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及
时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资产负债情况、投资经历、风险
偏好、诚信状况等信息,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确保
投资者符合本办法规定



拟登记机构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修改的时间和协会采取前述方式核查、研判的时间,不计入
办理时限
第六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
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
息,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和报送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业协会
不予登记:
(一)《私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
(三)提供的申请登记信息或者材料存在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隐瞒;
(四)申请登记前违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
活动;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自登记或者变更
登记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一)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
(二)被协会采取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
措施,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3 年;
(三)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
情形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
第六十六条 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
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支持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
(二)支持创业投资基金采取优先股、可转股债权等多
种方式开展股权投资;
(三)对投资符合国家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适用差异化
解禁期、减持节奏、实物分配、份额转让等便利化退出方式;
(四)制定差异化信息披露、信息报送和现场检查安排;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差异化安排

香港一号金融牌照申请,合规政策解读


第五十七条 基金合同终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对私募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香港一号金融牌照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登
记完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香港一号金融牌照申请,1.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款第六项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 引第 2 号》(以下简称《登记指引 2 号》)第 十八条规定,披露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登记信息、业务开展情况等基本 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运作未
备案的私募基金香港一号金融牌照申请,
第七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基金业
协会可以暂停其私募基金备案,并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报送相关信息: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
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
际控制人被金融监管部门给予,情节严重的;
(三)拒绝、阻碍监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
权,情节严重的;
(四)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未按期整改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情节严重的;
(六)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香港一号金融牌照申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
代表:
(一)因犯有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Zui近 3 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
以;
(三)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尚未届
满;
(四)Zui近 3 年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
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
(五)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
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管
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5 年;
(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自9
被开除之日起未逾 5 年;
(七)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
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
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八)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
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
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 3 年;
(九)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
情形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
代表、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机构
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
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管理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
起未逾 3 年;
(十一)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
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填报或者报送的相
关信息、投资运作情况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检查私
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第四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自
然人募集资金的,应当对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建立健全回
访确认和投资冷静期机制,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
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香港一号金融牌照申请,另,按照《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2019 年 9 月 1 日前协
会已反馈意见且未再提交的申请机构,提交申请时,视同
新申请机构,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管理团队和相关
人员的充足、稳定
第六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
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私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直接或者间接承诺预期收益率,限定损失金额、
金业协会报送清算报告,因私募基金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
延期清算的,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